寒窗问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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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个人的建议,仍然是仅供参考瞜......^^
再次强调,我这整个讨论串都是纯粹从考试的观点来说---如果是我工作上看到书状上这样写,除非挑出来写可以多收费,要不然我也不会把它当一回事瞜......
考卷上,老师如果只是考单纯的教唆+帮助,那根本不需要多出那段话(直接像原始的题目那样出就好了),毕竟出题领的钱都一样,出题老师实在没有甚么多写赘字的诱因XD
从考试的立场来说,如果你在考场上看到了任何一句"多出来"的文字,你会选择放弃回应/当作没看到吗?对于楼上大大引述的硕士所言,我倒觉得考试时能写一句"预谋不等于预备,预谋是不罚的行为",也好过在考卷上完全不去提他呢......
我以前也觉得刑法题目的案件事实如果没有提到犯罪构成要件就可以不用理他,不过自从看了一些文章跟考古题后,我都强烈建议只要时间够宁愿多写的原则(我个人是即便是把7业答案纸都写满,也从来不会时间不够用的状况啦,会时间不够用的人当然要自己取舍瞜),反正多写基本上不会扣分
例1 许玉秀老师发表文章公布他90年律师出的题目,里面提到已婚人士"金屋藏娇"是要考生讨论通奸罪(这成语照汉武帝原始的用法根本不涉及性交固不待言......嗯,除非他异常早熟XD;从衍生意义来说,根据教育部成语辞典所言,这个成语后来的用法指「营建华屋给所爱的女子居住」或「纳妾」......,这和奸淫或性交也还有相当距离阿?那要不要举一反三顺便讨论重婚罪?)
例2 96年司法官考试的刑法第四题写到行为人把自己与前女友的「床第之私」摄影制成光碟并上网流传......还错字!竟然把床"笫"之私写成床"第"之私!有了这个纪录,我觉得看到改写过后题目,觉得老师是一时手残把"欲谋杀乙"误写成"预谋杀乙"都不算太过分了,囧
考场上看到多余的字,固然不能排除老师多写或是心里其实希望你当作没看到的可能性,但是为了把风险降到最低,题目的每一句话最好都还是不要轻易放过
[ 此文章被寒窗问拾得在2010-12-26 01:5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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