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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總]正當防衛

甲和死對頭乙在街上不期而遇,乙伸手進口袋欲拿菸,甲見狀誤認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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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2 2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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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2 21:27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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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不法之侵害』~~~!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2 2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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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有受到侵害?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2 23:16 |
vincent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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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吧
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
阻卻罪則故意,不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罪
不過該情形應該還是成立過失致死罪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2 23:42 |
遊牧民族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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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我學得不好,
但還是想加入討論,
以下若有錯請指出(怕有人被我的討論誤導害到),
---------------------------------------------------
一開始乙的伸口袋行為引起甲的誤想防衛,
實務見解上認為誤想防衛可阻卻故意,
惟甲僅從乙伸口袋之行為就認定對方要取槍,

可能違反預見義務,仍有過失,故甲屬「不正」,
乙之後對甲的行為可主張正當防衛。

然個人認為乙不得主張正當防衛的一點為,
乙非警務人員而擁槍枝,
其開槍之行為似乎已逾越社會倫理所認定之合理範圍,
不應歸屬防衛行為,
或乙可僅對甲的下半身開槍以達阻止之目的,
似有防衛過當之嫌。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3 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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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遊牧民族 於 2011-03-13 00:3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然個人認為乙不得主張正當防衛的一點為,
乙非警務人員而擁槍枝,
其開槍之行為似乎已逾越社會倫理所認定之合理範圍,
不應歸屬防衛行為,
或乙可僅對甲的下半身開槍以達阻止之目的,
似有防衛過當之嫌。

1.乙擁有槍枝不影響其正當防衛之判斷。
2.防衛過當之判斷,通說認為,無須考量防衛行為所保護的法益是否優於侵害之法益,只要以事前判定,一般理性第三人處於相同情況,亦會採取同樣強度之防衛行為者,該防衛則非屬過當。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3 05:27 |
vincent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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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疑問想請教

如果甲的行為具備不法性
那不就是把甲的手伸進口袋的行為論以殺人行為
不過,這樣有沒有討論「不能未遂」的可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3 23:41 |
臺灣省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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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誤想防衛學理去處理即o.k.

大致認同vincent0818大的看法:


客觀上甲並沒有槍,乙卻誤以為其本身遭受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實施反擊行為。換言之,客
觀事實上並無現在不法之侵害,然因行為人之錯誤而認為存有現在不法侵害,乃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心態下所為之侵害他人法益行為。

通說認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是ㄧ種「獨立的錯誤類型」,不過在法律效果上引用構成要件錯誤,所以只能在罪責層次上減免故意罪責。意即行為人仍具構成要件故意,但欠缺故意罪責。惟行為人之錯誤若係出於注意上之瑕疵者,則可能成立過失犯罪。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3 2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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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vincent0818 於 2011-03-13 23:4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有點疑問想請教

如果甲的行為具備不法性
那不就是把甲的手伸進口袋的行為論以殺人行為
不過,這樣有沒有討論「不能未遂」的可能?

第一看他有無著手!
第二看26兩個要件如何!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4 1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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