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96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kevin133525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擅自散布别人的露点自拍照 犯甚么法
某甲向某乙买了电脑,某甲在网路上散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07 19:29 |
shl65102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刑法
违反禁止规定
理由是立法委员认为要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08 15:44 |
eric060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简答如下,请参考就好表情
甲不成立刑法358无故侵入他人电脑罪 ,因甲已依买卖契约取得电脑 ,并非他人电脑 ,故不该当
甲不成立刑法359无故取得他人电磁纪录罪 ,理由同上
甲不成立刑法235散布猥亵物品罪 ,甲散布乙之裸照于网路 ,已足使不特定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 ,但猥亵系不确定法律概念 ,依大法官释字617号解释 ,所谓猥亵,指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其内容可与性器官、性行为及性文化之描绘与论述联结,且须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碍于社会风化者 ,题目并未明示乙之性别 ,亦未明示其裸照是否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 ,依罪疑唯轻 ,应认其无罪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08 16:58 |
shl65102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可能不成立刑法358无故侵入他人电脑罪 ,因甲已依买卖契约取得电脑 ,并非他人电脑 ,故不该当
依提示某乙之漏点照邮件未有密码,甲可能不成立刑法359无故取得他人电磁纪录罪 ,理由同上
甲成立刑法235散布猥亵物品罪 ,甲散布乙之裸照于网路 ,已足使不特定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 ,但猥亵系不确定法律概念 ,依大法官释字617号解释 ,所谓猥亵,指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其内容可与性器官、性行为及性文化之描绘与论述联结,且须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碍于社会风化者 ,题目依社会通念露点已足使一般人共闻共见并达使人厌恶,依罪疑唯轻 ,应认该当本罪构成要件具违法性 有责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08 21:0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1138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