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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的申诉,当你在问公务人员保障法 第77条 公务人员对于服务机关所为之管理措施或有关工作条件之处置认为不当,致影响其权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诉、再申诉。 公务人员提起申诉,应于前项之管理措施或处置达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为之。 公务人员离职后,接获原服务机关之管理措施或处置者,亦得依前二项规定提起申诉、再申诉。 第78条 提起申诉,应向服务机关为之。不服服务机关函复者,得于复函送达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保训会提起再申诉。 前项之服务机关,以管理措施或有关工作条件之处置之权责处理机关为准。
复审??是打错吗??还是就是这个复审,当你是 公务人员保障法的复审 公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务人员对于服务机关或人事主管机关所为之行政处分,认为违法或不当,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复审。」
诉愿 第 一 节 诉愿事件 第 1 条 人民对于中央或地方机关之行政处分,认为违法或不当,致损害其权利或 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诉愿。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各级地方自治团体或其他公法人对上级监督机关之行政处分,认为违法或 不当,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亦同。 第 2 条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机关对其依法申请之案件,于法定期间内应作为而不作 为,认为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诉愿。 前项期间,法令未规定者,自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为二个月。 第 3 条 本法所称行政处分,系指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公法上具体事件所为之决定或 其他公权力措施而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之单方行政行为。 前项决定或措施之相对人虽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征可得确定其范围者, 亦为行政处分。有关公物之设定、变更、废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申请再审,多了,不知你问哪??民、刑、行??从这个"申"应该不是民、刑。 诉愿法第97条第1项第1款、第10款规定,适用法规显有错误、发见未经斟酌之证物或得使用该证物者,诉愿人、参加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得对于确定诉愿决定,向原诉愿决定机关申请再审。 ........................ 下面懒得爬文了。
给楼主一个建议,法科有很多法,知道自己不会在哪得还有救。 如果你不想搞乱、搞错。针对你所要考的科目,自己看到题目后做归纳笔记,顺便查一下法条(你不可能题目只做一次就记得,读不下书的时候去翻书做归纳整理)。如果没六法书,网路爬文一下就有了。 读书还是要靠自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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