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30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byakuya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教唆问题
这是99年地特的题目

Q:甲教唆乙去伤害丙,并再三叮咛乙千万不要闹出人命。乙听之,却出手过      重将丙给打死。应如何评价甲、乙的行为?

(A)甲、乙成立伤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   
(B)甲、乙各自成立伤害致死罪
(C)甲成立教唆伤害罪、乙成立伤害致死罪 →正解
(D)甲成立教唆伤害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21 09:41 |
sommerbrisen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拙见:

此二题都针对预见可能性来考,只是99的题目有埋下共犯逾越的部分,而97的则是隐约有「有预见可能性但不注意」的过失。

--
这应该是在考语文逻辑吧... 表情


水至清则无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07-21 11:35 |
台湾省长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朋友的回答:请注意关键字『再三叮咛乙千万不要』。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硕网网路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21 23:26 |
往真里修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99年该题中:再三叮咛乙千万不要闹出人命
要阻却主观上致人于死的故意没有问题
但要免去结果的归责   实在是值淂商榷

个人认为:
伤害行为本为法所不许 除非你抛弃这个犯罪念头 否则在已立于犯罪行为基础的情形下
即便你如何注意避免侵害的扩大 风险还是该由你承担 优待最多只是减轻「刑」责而已
修正ㄧ字~ 


[ 此文章被往真里修在2011-07-22 15:55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7-22 11:52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基本上,题目是选择题。
所以不要想太多。
两题的差异,在于教唆者已表明教唆行为之范围(逾越部分,行为人要自我负责)
所以:
下面是引用 byakuya 于 2011-07-21 09:41 发表的: 到引言文
这是99年地特的题目
Q:甲教唆乙去伤害丙,并再三叮咛乙千万不要闹出人命。乙听之,却出手过     重将丙给打死。应如何评价甲、乙的行为?
(A)甲、乙成立伤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  
(B)甲、乙各自成立伤害致死罪
(C)甲成立教唆伤害罪、乙成立伤害致死罪 →正解
(D)甲成立教唆伤害罪、乙成立过失致人于死罪
.......
是对的。

下面是引用 byakuya 于 2011-07-21 09:41 发表的: 到引言文
又97年的题目目
Q:甲教唆乙伤害丙,乙出手太重,居然打死丙,问如何评价甲乙的行为:
(A) 甲成立伤害罪,乙成立伤害致死罪
(B) 甲成立伤害罪,乙成立过失伤害罪
(C) 甲乙均成立伤害致死罪→正解
(D) 甲无罪,乙成立伤害致死罪
.......
答案是错的,这题应该是送分。
因为乙成立伤害致死罪无疑,但甲最多成立教唆伤害致死罪(怎会变成都是伤害致死罪呢??)。
个人看法:
本题除非甲是正犯后正犯,不然要论及伤害致死罪就太夸张!!
表情

以下个人好奇??
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07-22 11:52 发表的: 到引言文
99年该题中:再三叮咛乙千万不要闹出人命
要阻却主观上致人于死的故意没有问题
但要免去结果的归责   实在是值淂商榷

个人认为:
伤害行为本为法所不许 除非你抛弃这个犯罪念头 否则在已立于犯罪行为基础的情形下
即便你如何注意避免侵害的扩大 风险还是该由你承担 优待最多只是减轻罪责而已
个人想请教大大,那大大认为甲之罪责为何??
不好意思,个人好奇,想看大大的见解~~谢谢!!(不是要争吵,只是好奇)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22 14:23 |
往真里修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个人认为:
再三叮咛乙千万不要闹出人命 只是显露了甲不愿伤及人命
那乙何尝不是呢?他也不愿意打死丙吧
所以「结果认识」上二人并无二致 (题目只设定到这里)
接下来要看「行为认识」
假如是:甲叮咛乙「用手打就好」而乙却是「拿铁棍打」
此时「行为」的部份出现落差,便有逾越可言
(但题目未做此设定)

此题:再三叮咛乙千万不要闹出人命 除非是行为落差 不然实在是太过笼统
所以过失致死的结果甲到底要不要负责
依旧要先回归预见可能性、因果关系、客观归责等原则去做有无过失的判断
无法直接用共犯(乙)的行为去决定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7-22 17:41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楼上大大提供的见解!!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22 21:34 |
byakuya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各位热心的讲解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25 12:1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332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