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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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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上份工作的薪资以及盘差纠纷,求救懂法律的人帮忙
小弟于2010/9-2011/6在台中新光三越某服饰专柜任职
到了2011/3的时候公司例行性盘点,盘差额为六万多(就是不见的货,六万多是原价未折扣),
那时小弟和同事(两人柜)觉得还有点太多,于是向公司要求重盘,
2011/5重盘,出来的金额翻了三倍....是21万多的盘差,
小弟和同事都觉得差了太多,公司的回应却是去找就对了,但盘差表上很多大金额的,都是2011/4退的冬装
台中柜点的仓库已经完全找不到,小弟和同事都认为这种情况没办法接受
毕竟21万的盘差,对半分再打3折后(盘差会打3折),一个人也是要负担3万多
同事刚好于5月离职,我也提了离职,但公司希望我帮他们到6月底
想说一边帮忙一边处理盘差的事情,就先继续待着

到了6月18号左右,由于盘差的事情一直没办法处理好,公司的回应从头到尾就是去找就对了
拿3月盘的6万多那张,他们只说那就表示那是错的,完全不去对公司的进出货看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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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24 13:58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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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盘差有点灌水嫌疑,这种话有点影射到1.伪造变造私文书,其中内容请自行搜寻GOOGLE一下,诉讼上裁判 讲求证据,有人证物证,端看你可以提出多少有利证据,如果所提出之证据皆为臆测之词,恐对这事情无异,至多影响法官心证对事情真伪存疑,如以第一句"盘差有点灌水嫌疑",你无法证实是较为不利
(二)业务侵占,就实务最高法院的判例来说,是居于行为人居于社会地位反覆实施之行为,包含主要行为及辅助行为以及附随行为,依你职业 卖东西是为你职务,帮老板卖东西后收受对价之物后,未交回于保管人,而起于不法所有的意图.将自己手中持有他人所有之物(或金钱),变更他人所有为自己所有,若你所言为实,则你并不具有不法所有意图,但你并未交还所持有之物,有刑法学理上所说的保证人地位,但刑法上无过失业务侵占,财产犯罪多处罚故意犯罪之人,请你看看刑法第336条第2项就可以明白,又或许员购之金钱遭窃,惟依小人我的非专业看法你也有民事上遭求偿责任,请您找律师讨论
(三)这部份小人我也不清楚,以持平论之,公司于员工离职后本就有清查所有财产之权或义务,因为公司是多人股东组成体,老板仅代表全体股东为管理公司行为,自有为全体股东权利维护行为,清查有短少财产,依法应为通知,按一般公司离职手续需有人签收你离职后财产交接,个人并不清楚你有无做到此点,若无做到此点,如你所说,你仅有怀疑并无确切证据,签簿册应注意数量及金额是否相符,这是一各社会 你为成熟个体,自应为一切小心.小的建议 您还是找律师商谈会对您较好 ,不专业的个人看法仅供参考,事实应向律师为专业询问以免迟误权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24 1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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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59.120.201.217...ndex.htm

法律扶助基金会的免费谘询,请卓参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25 2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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