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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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64台上1737号判例见解,共同侵权行为人间不以有意思联络为必要,数人之侵权行为有行为关连共同即足.原告因甲乙之共同过失而遭损害,有185条之适用
2.文中所示,甲乙是造成原告损害的共同侵权行为人,系诉讼法53条2款所称:诉讼标的之权利义务本于同一事实上及法律上原因者,且对于共同诉讼之各人必须合一确定(若甲不成立则乙不能成立侵权-因果关系),故须对甲乙一并起诉,原告之当事人地位方属适格,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所以原告若想要赔偿金必须对甲乙一并起诉...
3.若原告胜诉债之关系发生,得依276I免除一方债务
原告是被载之人,但原告不告骑机车之人(乙),反而去告对撞人(甲),然后甲跟乙已经合解,请问甲可否以第 185 条 (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向乙求偿原告要求损害赔偿金
原告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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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24 0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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