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12-05 16:04 发表的 : 呵呵~~不是啦,我想说的是,这题看得到有和持有的事实!?PS:因为答案就是没有阿!再来:若认为是从甲从A身上得到持有,这当然不用论以侵占;若认为甲从以身上得有持有,一没有合法持有的态样二乙在支配实力上也不能认为说具备持有!
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1-12-05 16:22 发表的 : 大大没仔细看我附那则判决吗??那不是有同意赃物黑吃黑的侵占吗 在本题中,甲乙共同窃盗罪既遂罪,大大同意吗?? 窃盗所得之1万元既是共同窃盗所得,当然是共同所有,而甲黑吃黑不是把乙所应该该持有之一部占为已所有吗??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12-05 21:13 发表的 : 对阿~~黑吃黑是有可能构成犯罪,但是构成犯罪要看的是应该还是构成要件吧!而且那一万块是从谁身上合法取得持有!?从A身上判断一定没有,从乙身上有吗?应该也没有,理由:甲没有从乙身上得到持有!就算有也不是合法!
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1-12-06 10:53 发表的: 大大~~我应该了解你的意思了~~难怪你一直强到合法性不好意思~~国语文理解较差~~附上另一解答:(解答都是各大补教的解题,上一解答也是) http://www.google.com/url?sa=t&rct=j&q=%E5%85%B1%E5%90%8C%E7%AB%8A%E7%9B%9C%E5%BE%8C%E7%8D%A8%E5%90%9E&source=web&cd=1&ved=0CBwQFjAA&url=http%3A%2F%2Fwww.chenlu.com.tw%2Fhtml%2Ffront%2Fbin%2Fdownload.phtml%3FPart%3DTest01%26Nbr%3D8687%26Category%3D0&ei=Z37dTsPYBKiOmQXK1oD8BA&usg=AFQjCNGnmtmbmO7R-NU9UXCaQcnpRtmWMw.......
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12-06 11:18 发表的: 只因为甲的隐瞒,就切断乙的因果关系?(而且甲还是偷到手之后才对乙隐瞒)也就是说甲乙有事先约定只偷金饰???其他东西不能偷?好纳闷......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12-06 11:46 发表的: 切断因果!?没有阿~两人都是既遂,只是事后隐瞒独吞,没有不作为诈欺,剩下的就是侵占,但却不符合构成要件!所以我在探讨的是后面『吞』的行为!
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1-12-06 22:24 发表的 : 这~~~有甚么好纳闷~~人有怪人,小偷有笨的,出题的来乱出~~这是社会一般现象~~A~A~我比较在意黑吃黑,我不喜欢用吞的~~大大喜欢??难怪一直在跟我说吞来吞去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