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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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看来还有点小复杂 ,提问人亦知民法亲属,就献丑啦 我国民法有规定亲属之认定,及抚养义务,故应先认定何谓自然血亲及其亲系亲等 有称父或母与其子(a)之关系为系因出生事实以及父之配偶之受胎在婚姻关系中者,有直系亲属一亲等(自然血亲),称祖父或祖母,与该人(a)有自然血亲关系,亲等系为2亲等 1.按依民法1059条第1项规定,婚生子女应以书面从父姓或母姓,故本案a先生从祖母姓氏,可能是依旧民法中之从母姓规定,可能a先生之父的兄弟中有从祖母之姓从而收养从而收养a先生,若非此情形,小的驽钝想不出来 2.依民法1114 及1115条.直系血亲中有订明扶养义务以及受扶养义务之顺序 ,本案a先生与a先生之兄,a先生之弟,皆负有扶养义务,盖因其皆为a先生之母之直系血亲卑亲属,a与a兄a弟同负一致之抚养责任 ,不因姓氏不同而有免付抚养责任之问题 以姓氏做为免除扶养责任,除有因被收养而成他人养子女(法定血亲),此为特殊情形.另有免除扶养责任者,则有刑法第294-1规定. 3.抚养义务与扶养责任,小的依自己所知道的东西,民法规定抚养义务,不尽扶养义务者,有两种责任.民事责任则会被诉以给付作为或给付金钱义务,刑事责任则是被诉以遗弃罪(刑法294条),对于无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约应扶助、养育或保护而遗弃之,或不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者,其中所谓依法令即为依民法 ,刑法认定未尽扶养义务,自有其判断依据,不详述 以上小的浅见,仅供其参考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2-01-10 00:0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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