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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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住公寓大厦 所以不清楚 也不会公寓大厦管理条例 ,所以你自己要看你自己的龚育的管理规约,里面写啥米 就是啥米,除拉明显违法而无效,其他依私法自治有效 1管理费,除依相关法律所定,在不违反公序良俗下,公寓大厦有公约写明收取项目.时间.金额,相关住户自有遵守公约义务,若公约并未写明,则应依使用者受益付费原则,岂可以主委个人意思片面决定,若要全面收取费用,而收取项目又细公约未写明者,应依照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定之 2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5 利害关系人于必要时,得请求阅览或影印规约、公共基金余额、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财务报表、欠缴公共基金与应分摊或其他应负担费用情形、 管理委员会会议纪录及前条会议纪录,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不得拒绝。 依据本条 你当然可以去要求查询本条相关之簿册,如果你全查而他就不做主任委员 字面上看来,对你全无意义,因为主委辞职,再重新召开管理委员会重新推举,这种在刑事法律上不具意义,因为不构成恐惧要件定义 3其他的不会 个人胡言乱语,看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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