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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787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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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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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一題
一、下列何者不屬於人民訴訟權的保障範圍?
A)上訴第三審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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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5 15:08 |
ka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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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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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區: 國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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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574號


積極的人像太陽,照到那裡那裡亮;消極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每天開始寫國考日記即讀書進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進行國考之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5 15:59 |
TJQAZ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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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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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787068 於 2012-03-25 15:08 發表的 憲法一題: 到引言文
一、下列何者不屬於人民訴訟權的保障範圍?
A)上訴第三審的權利
B)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C)接受公平審判
D)由法定的法官審理案件

答案是A
我知道不是每件都能上訴第三審,那就代表不是訴訟權保障範圍嗎?

訴訟權是人民得主張救濟的權利之一~~~是每個人都享有的~
就如樓主你所言,上訴第三審並非人人得主張,所以非保障範圍。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5 20:42 |
李宜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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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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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為:
憲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訴訟權,係以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為其核心內容。而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則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以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對於有關財產權訴訟上訴第三審之規定,以第二審判決後,當事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是否逾一定之數額,而決定得否上訴第三審之標準,即係立法者衡酌第三審救濟制度之功能及訴訟事件之屬性,避免虛耗國家有限之司法資源,促使私法關係早日確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所為之正當合理之限制,與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尚無違背。

像是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即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一例。



表情


我只有一件事,就是忘記背後努力面前的,向著標竿竭力追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5 23:31 |
本爐主出馬啦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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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種見解~~~~爛爛爛爛爛爛爛爛爛爛爛爛爛爛爛爛爛爛爛爛爛爛爛爛爛爛爛爛爛爛!

【回應k787068:如果你只是單純考憲法選擇題,可不用理我以下所說的!】
大法官認為:只要能像法院提起救濟,就不違反憲法保障人民提出救濟的意旨!至於審級為何~~~~完全推給【立法裁量~~~所以以後選立委,要三思!】,完全不理審級對當事人的重要性!【因為小額、簡易訴訟,所以只要同一地方法院就做出決定!而且地方法院的法官(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子!)~~~~~~你得到的判決,能服氣嗎?還不能上訴救濟歐!】

所以,台灣的司法~~~還是【官大學問大~~~人民不過是任其宰割的羔羊】! 表情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6 12:10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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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上訴第三審的權利-->有權利必有救濟 ,但救濟程度係立法上形成自由範圍(多號大法官解釋意指 請自行參照)

B)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訴訟程序係使用司法之相關規定,與人民使用司法權益及公共利益相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應以法律定之)

C)接受公平審判(人民受法院審判,除有特別情形,應接受直接.言詞.公開.審判,公開原則係在公眾前接受檢驗,避免法官恣意亂為判決,而枉法裁判致使人民受司法救濟徒具形式)

D)由法定的法官審理案件 (依憲法8和80條,人民受法院審判,必應由法官依法律規定開啟審判程序,非由法官審問處罰,人民得拒絕之,蓋因法官地位超然獨立,不受任何干涉,審判所作判決能公正公平,以維護權力分立及制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8 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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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shl651029:
請教你:你的解釋,是從哪本書來的?還是你的個人見解?

1.上訴第三審~~~審級利益,始能由上級審監督下級審,而使整個法官對人民所提的紛爭採一致的見解!避免下級審法官致意濫權,而導致侵害人民的訴訟權!~~~所以上訴第三審,是否亦屬人民訴訟權保障之一環?

2.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這是涉及【正當法律程序】,由於司法的目的,是在【解決紛爭】,為了使人民信賴司法對紛爭所為的決定,則任何訴訟程序須依照法定程序予以逕行,使人民得以【預見】,而可以依此法定程序向國家提起救濟,及得到令人信賴的判決!~~~~間接保障人民的權益!

3.接受公平審判
(公平【不等於】公(開))~~~~這是指【兩造對等原則】,法官須超然中立行使審判,並不干涉兩造當事人的權利行使,並且均應一兩造當事人的主張具有【客觀審酌認知的義務】,使得兩造當事人於訴訟上【可以充分行使其訴訟的權利】~~~~進而達到解決紛爭及保障人民權利的目的
而你所謂的【公開審判】~~只是監督法官【有無依照法定程序逕行】~~~~很明顯你離題了!

4.由法定的法官審理案件
【這是法定法官原則~~~~你又離題了!】,任何審判案件的法官,需事先以法律明文規定該由哪個法官審理案件,避免因其他權力或司法行政之介入,使不特定的法官來審判案件,維持法官【超然中立】的地位~~~~~~~~才會像你所說的:【審判所作判決能公正公平,以維護權力分立及制衡】

而你是朝【法官保留原則】來寫~~~~~視乎與本題無關!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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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8 0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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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k787068:
上訴第三審【仍屬訴訟權保障範圍】~~~~使上級監督下級,避免下級法院恣意濫權,導致侵害人民權益~~~~~那為什麼大法官說【不得上訴第三審是立法形成的範圍!】

因為第三審【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是要等退休的!他幹嘛要去理鳥不拉基的小案?!~~~浪費它時間~~~~~既然法律說不能上訴第三審~~~~當然就【順水推舟】說這是【立法形成自由】啦!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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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8 02:00 |
李宜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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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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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樓上第4點:
引述大法官 許玉秀<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部分不同意見書>部分內容~

德國基本法上的法定法官原則
有了這個理解,看看德國基本法所規定的法定法官原則(Grundsatz des gesetzlichen Richters),依據該國學說及聯邦憲法法院的見解 ,基本法第一零一條第一項第二句規定人民的法定法官不得剝奪,正面的理解就是:每一個人都有權利要求他的法律案件,被一個根據法定的管轄規則所決定的法官審理及裁判。基本法第一零一條第一項第二句要求的法律規則,必須事先以一般且抽象的要件,規定哪一位法官有權審理,使得個案未預設地分到該法官的手裡。這個規定所要預防的危險,是透過一個有目的設定所選擇的法官影響判決。

為維護法官之公平獨立審判,並增進審判權有效率運作,法院案件之分配,如依事先訂定之一般抽象規範,將案件客觀公平合理分配於法官,便足以摒除恣意或其他不當干涉,此乃法定法官原則之要旨。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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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8 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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