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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服務機關的免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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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lin2218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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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公務員法--服務機關的免職救濟
公務人員因職務上之嚴重疏失,遭其服務機關免職,而司法機關最終則認定該公務人員之刑
事責任不成立,試問依現行規定,該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是否已喪失?依法得否再被任命為
公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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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4-10 16:16 |
本爐主出馬啦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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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刑事處罰與公務員的懲戒、懲處是【各自處罰的!】,所以刑事無責任~~~與行政懲處是【不同事實、不同法律】~~~~此免職處分仍屬有效!
1.此免職處分對公務員的【身分】具有重大影響~~~~具有值得保護之利益!可提複審、行政訴訟!
2.又如同才我說的,刑事處罰與公務員的懲戒、懲處是【各自處罰的!】,所以當提起復審時,並不受刑事判決存在時點所影響~~~~目的是避免
(1)等到刑事判決確定,才決定行政懲處~~~~行政懲處失去必要!
(2)【刑事判決無罪】~~~變成超過懲處救濟時點 ~~~無法提起救濟
故只要在【法定複審期間提起救濟】,不論刑事判決何時確定~~~~仍不受其影響!照樣可提複審!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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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4-10 21:49 |
本爐主出馬啦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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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說明:
若公務員提複審,是在【超過複審期間】提出~~~~及不得提起覆審!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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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4-10 22:18 |
luckytome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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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依法可再被任命為公務人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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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1-29 1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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