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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dy8026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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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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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刑法问题

甲之父A素有于酗酒惯习,并经常于醉后殴打甲之母B。某日,17岁之甲,见A醉后持锄头朝B打去,受刺激而于紧急下,为了救母B,持菜刀朝A之手腕砍去。不料,方向失准,砍中A之颈动脉,A血流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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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2 13:11 |
k7142001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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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的看法提供给您参考,略述


答:甲砍中A致其死亡可能成立过失致人于死,并得主张正当防卫,理由爰述如下:

(一)甲之行为系过失犯:
      1.查刑法第14条第1项之规定,对于构成犯罪之结果,行为人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者为过失犯。按本条明定之注意义务系指行为以客观审查角度认行为人违反社会经验一般人之注意程度者言。
           
      2.按本件所示,甲砍死A之行为违反客观上注意义务,故该当本罪过失致死之刑责,且过失犯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272及§273不处罚过失不得以该两罪与之相绳。

(二)甲得主张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
       1.查刑法23条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为保护自己或第三人之权利而实施之反击行为,不罚。但防卫过当者不在此限。本条防卫情境及防卫过当,兹述如下:

          (1)防卫着手时点:有效性理论
          (2)防卫过当:对最近亲属之侵害必须最轻微之反击
          (3)参最高法院63台上字2104号判例,过当防卫之行为
       2.核题所示,甲得主张正当防卫,但未符合最近亲属回避,防卫过当,减轻或免除其刑

(三)综上述甲过失致人于死,得主张正当防卫,但书防卫过当,未成年人依18条减轻其刑,并参57条认犯罪动机其情可悯,得为减轻审酌。





另外我觉得还有些点可以补充下去,但是篇幅会很长 短短的几分钟要写那么多,殊难想像@@

1.期待可能性

2.因果历程错误

3.义务冲突


[ 此文章被k7142001在2012-04-22 23:29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2 22:13 |
TJQAZ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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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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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才看法~
甲 过失致死罪,但得主张正当防卫阻却违法,无罪。

以上不才乱说~


94年上易字第597号
  按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而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之行为不罚,又行为不罚者
  ,应谕知无罪之判决,刑法第二十三条前段、刑事诉讼法第 301 条第 1 项分别
  定有明文。次按正当防卫为阻却违法事由之一,必须具备:(一)存在现时不法
  侵害之紧急防卫情状;(二)所实施者为客观上必要之防卫行为等要件,其中所
  谓「不法侵害」,并不以刑法所规定之犯罪为限,亦即不以受侵害者为刑法所保
  护之法益为限,其他各种法律所承认之利益,亦包括在内,是辱骂他人之行为,
  虽非公然为之,而不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第一项之犯罪,然仍属侵害他人名誉
  之行为,名誉权既受民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之保障,对之实施侵害,自属
  不法侵害之一种;又防卫行为是否客观必要,应就侵害或攻击行为之方式、重轻
  、缓急与危险性等因素,并参酌侵害或攻击当时防卫者可资运用之防卫措施等客
  观情状而做判断,其标准乃在于一个理性之第三人处于防卫者所面临之状况,是
  否亦会采取同样强度之防卫行为,亦即只要是有效排除不法侵害且造成损害最轻
  微之防卫行为即可,并无以出于不得已之唯一手段为要件,也无须考虑所保护之
  法益是否优越于所侵害之法益之法益平衡问题,而且防卫者能否以逃避、迂回方
  式取代直接反击行为,亦在所不问。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3 11:22 |
lancesan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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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endy8026g 于 2012-04-22 13:11 发表的 刑法问题: 到引言文
甲之父A素有于酗酒惯习,并经常于醉后殴打甲之母B。某日,17之甲,见A醉后持锄头朝B打去,受刺激而于紧急下,为了B,持菜刀朝A之手腕砍去。不料,方向失准,砍中A之颈动脉,A血流不止当场气绝。
请问甲要负何类刑责?
是过失致死吗?
在过程中甲是基于义愤,但目的并非为了杀人,只是为了救助自己的母亲B,但其杀害的对象又是直系血亲尊亲属,请问甲要负何种刑责?我不懂像这种具有各项特征的综合问题要如何判断,谢谢。
如果他受到死刑之宣告,是否可以因为其为未成年人而免与死刑之宣告而减轻其刑呢?
.......

整体不复杂,但过失犯的阻却违法讨论这块应该算颇有难度,应该至少是司法三等以上的题目吧?

一阶T:过失致死
二阶R:依二阶论:生命侵害之可罚性无法被身体受到保护消除,无法阻却违法。依通说,正当防卫不讨论衡平性,可阻却违法。管见采二阶论之看法。
三阶S:17岁,减轻。对直尊,加重。受剌激,减轻。没有义愤、过失致死没有对直尊之加重条文。先加重后减轻。可以免于死刑之宣告。


这题应该是少数学者出的,用来恶搞通说对于正当防卫的说法。通说的正当防卫碰上过失型态会比较站不住脚,偏偏出题者硬是哪边有问题就往哪边设计。
你说必要性有限制要先回避,请问被攻击者与防卫者不同时要怎么回避?先冲到屋外再冲回来反击?你说正当防卫不考虑衡平性(结果),如果有严重失衡是必要性(手段)的问题,我偏偏把失衡设计在衡平性,必要性完全没失衡...就是要搞通说表情


[ 此文章被lancesan在2012-04-23 12:3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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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3 11:30 |
stephen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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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父A素有于酗酒惯习,并经常于醉后殴打甲之母B。某日,17岁之甲,见A醉后持锄头朝B打去,受刺激而于紧急下,为了救母B,持菜刀朝A之手腕砍去。不料,方向失准,砍中A之颈动脉,A血流不止当场气绝。
请问甲要负何类刑责?
是过失致死吗?
在过程中甲是基于义愤,但目的并非为了杀人,只是为了救助自己的母亲B,但其杀害的对象又是直系血亲尊亲属,请问甲要负何种刑责?我不懂像这种具有各项特征的综合问题要如何判断,谢谢。
如果他受到死刑之宣告,是否可以因为其为未成年人而免与死刑之宣告而减轻其刑呢?
这是从考古题中所看到得一个题目,做的时候不知如何判断,谢谢。


------------------------------------------------------------------------------------------------------------------
小弟在这有不同看法...

甲:278之加重结果犯(因系朝手腕砍去)、23 阻却违法

现在不法侵害:有
适当性(有效防止侵害):有
必要性:同等有效行为中侵害最小者:有(因杀了他最有效)
衡平性:除极度不平衡时才考虑,因A系拿锄头朝B打去,亦有可能造成B之生命侵害,故应无防卫过当问题。
再,就算系亲属间之应先回避问题,应属防卫权之滥用,而非防卫过当。

结论:不成罪。

有说错地方小弟在这先道歉=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02 2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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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tephen0817 于 2012-05-02 21:4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小弟在这有不同看法...

甲:278之加重结果犯(因系朝手腕砍去)、23 阻却违法

现在不法侵害:有
适当性(有效防止侵害):有
必要性:同等有效行为中侵害最小者:有(因杀了他最有效)
衡平性:除极度不平衡时才考虑,因A系拿锄头朝B打去,亦有可能造成B之生命侵害,故应无防卫过当问题。
再,就算系亲属间之应先回避问题,应属防卫权之滥用,而非防卫过当。

结论:不成罪。

有说错地方小弟在这先道歉= =

1

是否为加重结果,应视原罪之既遂与否。重伤未遂+过失致死应该是没问题。

那重伤未遂+过失致死可否组合成为加重结果犯?

依学说,重伤未遂为「结果危险」之罪,本罪未遂无法成立加重结果犯

依实务,重伤罪得处罚未遂,因此本罪得成立加重结果犯

管见认为实务见解根本鬼扯,依学说见解,不成立加重结果犯

2.

正常防卫不考虑衡平性,仅于必要性有四个限制:防卫者与加害者为生活上亲密关系、加害者明显责任能力低下、手段上绝对失衡、无意图挑唆防卫。本题有第一第二的情况,但因已无可回避,仍能通过必要性

3.

防卫权利滥用的话是无法主张正常防卫的唷。比如说有意图的挑唆防卫不得主张正常防卫,部分学者以防卫权利滥用来解释之。

ps.

有意图的挑唆防卫,举个例子:某甲预谋海扁某乙,故意嘲笑某乙是笨蛋,乙大怒而出手打甲,甲心想正合我意就海扁乙一顿,事后甲主张正常防卫。

无意图的挑唆防卫,例子:某甲嘲笑某乙是笨蛋,乙大怒出手打甲,甲吓一跳而反击,乙受伤,甲主张正当防卫。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03 00:03 |
stephen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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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是否为加重结果,应视原罪之既遂与否。重伤未遂+过失致死应该是没问题。

那重伤未遂+过失致死可否组合成为加重结果犯?

依学说,重伤未遂为「结果危险」之罪,本罪未遂无法成立加重结果犯

依实务,重伤罪得处罚未遂,因此本罪得成立加重结果犯

管见认为实务见解根本鬼扯,依学说见解,不成立加重结果犯

2.

正常防卫不考虑衡平性,仅于必要性有四个限制:防卫者与加害者为生活上亲密关系、加害者明显责任能力低下、手段上绝对失衡、无意图挑唆防卫。本题有第一第二的情况,但因已无可回避,仍能通过必要性

3.

防卫权利滥用的话是无法主张正常防卫的唷。比如说有意图的挑唆防卫不得主张正常防卫,部分学者以防卫权利滥用来解释之。

ps.

有意图的挑唆防卫,举个例子:某甲预谋海扁某乙,故意嘲笑某乙是笨蛋,乙大怒而出手打甲,甲心想正合我意就海扁乙一顿,事后甲主张正常防卫。

无意图的挑唆防卫,例子:某甲嘲笑某乙是笨蛋,乙大怒出手打甲,甲吓一跳而反击,乙受伤,甲主张正当防卫。


因为我不会用语法..--------------------------------------------------------------------------------------


大大误会我的意思了,小弟意思并非重伤未遂犯,系既遂犯。主观上重伤故意,客观上重伤既遂并造成过失死亡结果。例如以重伤害故意持刀砍手,却因流血不止死亡。

防卫者与加害者为生活上亲密关系、加害者明显责任能力低下
-------------------------------------------------------------------------------------------------------
本题中加害者依原因自由行为必可完全肯定加害者之责任能力。

有说错还请指教....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03 2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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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你会觉得题目写「不料,方向失准」会是既遂呢?举个例子,某甲伸手欲拍某女的背,结果刚好某女转身,某甲拍到该女胸部,你会觉得某甲是「故意摸对方胸部」吗?这就是一个打击错误的态样,会推成既遂就有点夸张了

再来,题目中说「目标手腕」要推成重伤已经非常不合理。砍伤手跟砍断手中间有着极大的距离,除非题目有给强力证据,否则一般应认为是伤害故意。(ex题目说儿子想砍断爸爸的手->主观证据、儿子出手非常用力->客观证据、儿子拿吹发可断的传家菜刀->客观证据)

还有,砍到颈动脉也不会是重伤致死。砍断颈动脉,不是重伤行为(你可以想一下10条重伤的定义),他直接就是致死的行为。如果这都能被认为是伤害或重伤行为,那杀人罪可以删掉啰,反正不管怎么杀都可以主张「只是想伤害不是想杀人」就ok啰?


这些其实都是经验法则判断就能得到的结果,不去想他还真说不出推论的过程。托您的福,倒是又让小的多想了不少以前没想过的事。


==================================================================

最后,原因自由行为讨论的是第三阶的有责性,跟阻却违法中的必要性没有关系。而且,责任低下的是爸爸,可是我们讨论的是儿子.... 表情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05 1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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