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56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original24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已解] 刑法伤害罪及重伤罪之客体???

请问一题刑法    对大家来说是小儿科的问题 ==+

刑法伤害罪及重伤罪之客体有包括胎儿 ????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不再靠家人 不再被看不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4 15:58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
刚刚看完海贼王~ 呵呵~

争点在胎儿是否视为独立客体,目前食物及通说采独立呼吸之见解
至于留德学者采分娩开始即阵痛说。
所以楼主你的问题与怀胎几月无关~
侵害对象为怀胎约3~4个月或7~9个月的胎儿?对母体之伤害亦有之,若生致死当然有其加重之结果。

至于两例成不成罪?? 对母体成罪~

不才乱乱说~
PS.刑法没有小儿科~   是不才较爱乱说   呵呵~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4 16:2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3572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