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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dy8026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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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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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个人见解(针对之前我所提问的问题)

这是我之前提问的问题,经由老师解答,也与同学探讨过,以下各位可以参酌看看,也在此对当初帮助我的板友说声谢谢,希望大家可以教学相长:D。
一、甲之父A素有于酗酒惯习,并经常于醉后殴打甲之母B,B因而受轻重不等伤害之纪录已多至不可计数,乡里间对A之殴妻行为,莫不忿忿不平而议论纷纷。某日,17岁之甲,见A醉后不知何故,竟持供耕作之锄头朝B打去,受此刺激,紧急下,为达救护B目的,竟持菜刀朝A之手腕砍去。不料,方向失准,砍中A之颈动脉,A血流不止当场气绝。试问甲所为应负何刑责?
在探讨此题目时,应该先根据其犯意做检验,也就是要先从271条检验,不符合,再往轻重伤(277、278)检验,最后再检验276过失致死。
老师认为一个题目不一定有正确解答,但你选择的答案必定要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只给予法条是没有用的。
我个人当初是选择过失致死罪,因甲是为达救护B之目的,且是因方向失准才以致砍中A之颈动脉,并无「欲」造成其父A之死亡,无杀人故意,无法藉由§13成立§271。而不成立轻重伤,亦是因为甲是出于救助其母B,出于防卫他人之紧急救助行为,是为维系家庭之亲情伦理,甲之行为不过当,阻却违法。
二、试附理由说明于下列案情中,乙之刑责如何?
1、乙得A同意,于不背于善良风俗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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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wendy8026g在2012-06-04 16:0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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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kai709) | 理由: 我可以问一下这位老师是谁吗? 如果是老师确定过的拟答,可能会害到您喔!



献花 x4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3 2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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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这篇~+1
很少会看到有人理清自己问题后,还来对于之前所提问题解说滴~

加油!   你一定要考上~~表情

不是来乱滴   呵呵~
-----------
补充~
不才之前回覆时看到大家都一样看法也没去多留意,直到有大大提到加重结果犯
才让不才想到,行为人有砍人之故意(亦极至少有伤害之故意),怎会去论到过失呢??
本想回覆,后来就忘了~ 反正乱也不是乱这一次 呵呵~(一起乱^^)
反正最后都阻却(硬凹滴)~ 呵呵@@"

---------
PS.对于K大所说可能会害到你~ 不才资质较差不知其意
  就不才看楼主你的解题论述,感觉好像不符合----->认定事实=>法律解释=>涵摄   这一部分多看些题解,构成要件重点要记~

以上还是乱说~  

sierfa大~表示一下高见吧(不才刚好有看到你在看个资   呵呵~ 应该一样是要看之前文章@@   憋太久会伤身体滴^^)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2-06-04 12:28重新编辑 ]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3 2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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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endy8026g 于 2012-06-03 23:04 发表的 个人见解(针对之前我所提问的问题): 到引言文
而楼下板友所说的结果加重犯,是要在已成立§277-Ⅰ,并在违法阶亦因§23认为过当的情况下而导致有罪,再加上结果加重犯§17始构成§277第二项。

如上所述,老师认为不一定有正确解答,但一定要说明理由,故若是有板友认为其具有伤害故意,则依然必须要依步骤检验,而推导出结论并说明理由。
.......
不才看法~
伤害罪本身就有规范加重结果,为何要再去引17条
不管是用伤害致死罪或是重伤指死罪,都有其构成要件,无需要伤害罪或是重伤罪无阻却违法时,再反过来讨论加重之构成要件

你没依你们老师教的"依步骤检验,而推导出结论并说明理由。"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7 1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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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罪轻伤基础法条是277,若要进入277第二项,必须是基础法条+可归责重结果+预见可能性始能导出277第二项。
而不是277加第17条直接进入277第二项,这是错误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7 1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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