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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francis03 於 2012-12-28 22:45 發表的 : 本題是有關"中止未遂",分析如下: 1甲將以帶至橋之行為,已構成302條妨礙自由罪: 雖然乙有掙扎,但甲之行為"足以妨礙乙任意離去",故以著手實行!但尚未到達特定處所【橋上】,而被警察所阻,故屬未遂! 2.而甲之所以未將乙帶到橋上,乃因外力受阻,並非因已意中止該行為,屬於【即使我願,我亦不能】之主觀要件。 3.故甲應成立302條第2項妨礙自由罪之普通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