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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风天 于 2013-01-30 20:45 发表的 : 版大认为无罪的依据为何?有实务见解?? 我觉得上述二种情形,都可以讨论是否构成刑法二二五条的乘机性交猥亵罪。 第一种情形可能会成立二二五条第二项的正犯。 第二种情形可能会成立二二五条第一项的教唆犯或帮助犯。
下面是引用 kino 于 2013-01-30 20:52 发表的 : 己手犯是仅能以行为人自己的行为来完成犯罪构成要件...而间接正犯是利用他人的行为来完成犯罪构成要件,所以不相符A人灌醉B女后 放发情野狗一只性侵B女 无罪?? 221I是否为己手犯?容有疑问...先就10V所谓的性交定义起,如该2款以性器以外之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若以狗为实现性交行为之器物似乎有所符合...是故,A放发情野狗性侵B女,即为实现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跟是否为己手犯无关...因为狗是物非行为人,而间接正犯所支配的客体是人...退一步言也有猥亵罪之适用...A人灌醉B女后 喂食听障+智障C男垃圾网站广告 放任C男性侵B女(赤裸羔羊电影情节) 无罪??承上,若认定221I为己手犯,A不该当,但有可能成立猥亵罪...但既然A能透过支配C来达成犯罪构成要件,自然也不符己手犯之定义,也就是要亲手实施犯罪行为实足当之...所以A应是间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