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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風天 於 2013-01-30 20:45 發表的 : 版大認為無罪的依據為何?有實務見解?? 我覺得上述二種情形,都可以討論是否構成刑法二二五條的乘機性交猥褻罪。 第一種情形可能會成立二二五條第二項的正犯。 第二種情形可能會成立二二五條第一項的教唆犯或幫助犯。
下面是引用 kino 於 2013-01-30 20:52 發表的 : 己手犯是僅能以行為人自己的行為來完成犯罪構成要件...而間接正犯是利用他人的行為來完成犯罪構成要件,所以不相符A人灌醉B女後 放發情野狗一隻性侵B女 無罪?? 221I是否為己手犯?容有疑問...先就10V所謂的性交定義起,如該2款以性器以外之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若以狗為實現性交行為之器物似乎有所符合...是故,A放發情野狗性侵B女,即為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跟是否為己手犯無關...因為狗是物非行為人,而間接正犯所支配的客體是人...退一步言也有猥褻罪之適用...A人灌醉B女後 餵食聽障+智障C男垃圾網站廣告 放任C男性侵B女(赤裸羔羊電影情節) 無罪??承上,若認定221I為己手犯,A不該當,但有可能成立猥褻罪...但既然A能透過支配C來達成犯罪構成要件,自然也不符己手犯之定義,也就是要親手實施犯罪行為實足當之...所以A應是間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