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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唯识四分
佛学大辞典-丁福保编
法相宗立八识,八识之心王,心所,体虽各一,而分别所起之用,则有四分: 一、相分。是为心内所现之境。心者,虑知之法。虑知之法,必有所知之法。故心生时,心之自体自转变, 而现所虑所托之境,此名所虑所托之境分。相者,相状;心起时,浮于心前之相貌也。 二、见分。见者,见照。能缘为义,缘其所变相分之见照作用也,识之自体变相分,共起能缘之用,此名见分。 三、自证分。见分虽知相分,而见分不能自知见分,如刀不能自斩刀也,故别有知见分之用,此名自证分。 是为识之自体分,彼见分非他物,即此自体缘外(相分)之用也,今自体自证知此自用之见分,故名自证分。 四、证自证分。自证分自证之用谁证知之,于是从自证分更起能缘之用,使证知自证,此名证自证分。 而知此证自证分者为谁,知之者,即前之自证分也。自证分为证之自体,则缘外之见分与缘内之证自证分, 得知之。以见分与证自证分,是自证分缘内外之二用,体必能知用也,兼缘二分,故不要第五分。 譬之店中之货物如相分,掌柜如见分,主人如自证分,证自证分如其妇。见分缘相分而不可缘自证分, 如掌柜能差排货物,而不能关知主人之事,自证分得缘外之见分与内之证自证分,如主人得管理掌柜与其妇, 证自证分之缘自证分,如妇知夫之事。此四分古师多立三分。证自证分合于自证分,护法菩萨之正义,乃立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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