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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唯識四分
佛學大辭典-丁福保編
法相宗立八識,八識之心王,心所,體雖各一,而分別所起之用,則有四分: 一、相分。是為心內所現之境。心者,慮知之法。慮知之法,必有所知之法。故心生時,心之自體自轉變, 而現所慮所托之境,此名所慮所托之境分。相者,相狀;心起時,浮於心前之相貌也。 二、見分。見者,見照。能緣為義,緣其所變相分之見照作用也,識之自體變相分,共起能緣之用,此名見分。 三、自證分。見分雖知相分,而見分不能自知見分,如刀不能自斬刀也,故別有知見分之用,此名自證分。 是為識之自體分,彼見分非他物,即此自體緣外(相分)之用也,今自體自證知此自用之見分,故名自證分。 四、證自證分。自證分自證之用誰證知之,於是從自證分更起能緣之用,使證知自證,此名證自證分。 而知此證自證分者為誰,知之者,即前之自證分也。自證分為證之自體,則緣外之見分與緣內之證自證分, 得知之。以見分與證自證分,是自證分緣內外之二用,體必能知用也,兼緣二分,故不要第五分。 譬之店中之貨物如相分,掌櫃如見分,主人如自證分,證自證分如其婦。見分緣相分而不可緣自證分, 如掌櫃能差排貨物,而不能關知主人之事,自證分得緣外之見分與內之證自證分,如主人得管理掌櫃與其婦, 證自證分之緣自證分,如婦知夫之事。此四分古師多立三分。證自證分合於自證分,護法菩薩之正義,乃立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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