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76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BoBo飞天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又是遗产计算>...<
甲死亡后,留有财产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但也负有债务300万元,其继承人有子女乙、丙兩人。设甲生前曾因乙之分居赠与60万元,并立有遗嘱对丁遗赠200万元。请问乙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远传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8 10:36 |
shl65102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小的经过计算 答案好像是楼主的第1种答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8 12:03 |
BoBo飞天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S大的回覆~

1.我想我的问题在于遗产总额是260万,平均后乙、丙各是130万,那在这边如果先把乙生前所受的特种赠与扣除后会变成70万,而特留分就会是35万,推论下去到最后就是第2种答案。

2.但是,第一种答案是因为在遗产总额平均后乙、丙各是130万,就乙这部分先不扣除生前所受特种赠与的数额,仍是以130万计算乙的特留分,特留分就会是65万,此时再在扣除生前所受特种赠与的数额后,剩下5万,而这样推论下去,就会变成第1种答案...这边是我比较不清楚的地方,应该先扣生前特赠?还是先不扣生前特赠?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远传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8 13:23 |
BoBo飞天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此题为101年地政士民法概要的考题,经去市面上比较各家出版社出版的历届考题解析后,大多是倾向第1种答案,仅有少数是第2种答案,也许这尚未有定论也说不定!?只是单从答案来看,这情况发生在实务上,想必会有适用上的问题,毕竟涉及继承人及受遗赠人二方各自的利益,总之不知哪个才是通说....还是根本没通说= =?
以上小小意见供各位参考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远传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16 20:53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小的觉的应采答案1。
按民法之归定(假设不考虑夫妻财产分配):
1.遗产计算:积极财产(生前财产)+消极财产(债务)+1173特种赠与
2.应继分(1144):计算基础:遗产。(即包含前项3种财产)
3.特留分(1223):计算基础:应继分(即包含前项3种财产)

→从以上来看,应继分、特留分都包含特种赠与尚未归扣部分财产。

4.1225:遗赠之扣减→遗赠优先特留分,但不得侵害特留分
5.1173Ⅱ:特种赠与之归扣于『遗产分割时』由应继分中扣除。
→(遗产-遗赠)≧特留分 → 取大值进入遗产分割:此时始有归扣的问题

以上为各人意见,仅供参考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16 21:2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283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