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3-05-12 21:07 發表的 :
這題就B的行為確實是過失行為,就樓主你課本解釋而言,B不是符合打擊錯誤嗎??
你是認為AB共謀,所以都是共同正犯,一部行為全部責任,所以B應論殺人未遂而非過失致人於死嗎??
你得問題在於~~B也有開槍,而其開槍行為誤擊乙,造成乙死亡。對於乙之死亡結果難道不應歸責於B??
小弟不知道該題很多老師及網路上的解答怎麼解~
你應該多思考為何要這樣解,或哪一篇解得比較完整,亦或者哪一篇有點到爭點
不過小弟認為出題者,出此題不單是為了看"打擊錯誤"而已~
還有另一涵意在~
魯夫兄你好
我講義寫的B的部份並非打擊錯誤,而是看似打擊錯誤只是一般的過失,並非打擊錯誤之現象,
因為在AB共同殺人行為中,已經有目標客體被打到了(A已經命中甲),所以對於B過失打到乙的部份,就不能算打擊錯誤,應該是一般過失才對
這樣敘述,好像才跟打擊錯誤的定義有相符合
我把老師講義的部份完整的敘述出來,應該跟我表達的差不多
如下
題示B於開槍射殺甲時誤擊乙,至乙死亡,對於乙死亡的結果,看似B在著手殺人行為對於攻擊手段所產生的失誤(即學理上的"打擊錯誤")
惟前已敘及,B開槍行為僅屬共同殺人行為的一部份,而甲已被AB共同殺人行為中命中(只是未既遂),因此,B誤擊乙致死,並非打擊錯誤
的現象,但仍屬過失(這邊過失的成立要件就不贅述了)
所以就結論來講,B還是成立殺人未遂+過失致死(兩者競合)
只是我想確認的是,自己關於打擊錯誤的觀念是否有誤,還請大大多多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