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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ichita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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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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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法上关于打击错误的问题!?
题目为100年司四的刑法考题

题目:
A 与 B 共谋杀甲,某日撞见甲与其友人乙正在路边聊天,于是同时朝甲开枪,A 的枪虽击中甲之手臂,B 的枪却意外击中乙之心脏,
乙当场毙命。试问 A、B 之行为应如何处断?

看了很多老师及网路上的解答,大多解向打击错误这边

可看了有些疑问,以下是小弟的想法

所谓打击错误,又称打击失误,是指行为人对于想侵害的目标(目的客体)并无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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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硕网网路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12 1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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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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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就B的行为确实是过失行为,就楼主你课本解释而言,B不是符合打击错误吗??
你是认为AB共谋,所以都是共同正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所以B应论杀人未遂而非过失致人于死吗??
你得问题在于~~B也有开枪,而其开枪行为误击乙,造成乙死亡。对于乙之死亡结果难道不应归责于B??

小弟不知道该题很多老师及网路上的解答怎么解~
你应该多思考为何要这样解,或哪一篇解得比较完整,亦或者哪一篇有点到争点

不过小弟认为出题者,出此题不单是为了看"打击错误"而已~
还有另一涵意在~

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12 21:07 |
loveichita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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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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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3-05-12 21:0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这题就B的行为确实是过失行为,就楼主你课本解释而言,B不是符合打击错误吗??
你是认为AB共谋,所以都是共同正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所以B应论杀人未遂而非过失致人于死吗??
你得问题在于~~B也有开枪,而其开枪行为误击乙,造成乙死亡。对于乙之死亡结果难道不应归责于B??

小弟不知道该题很多老师及网路上的解答怎么解~
你应该多思考为何要这样解,或哪一篇解得比较完整,亦或者哪一篇有点到争点

不过小弟认为出题者,出此题不单是为了看"打击错误"而已~
还有另一涵意在~

表情


鲁夫兄你好


我讲义写的B的部份并非打击错误,而是看似打击错误只是一般的过失,并非打击错误之现象,


因为在AB共同杀人行为中,已经有目标客体被打到了(A已经命中甲),所以对于B过失打到乙的部份,就不能算打击错误,应该是一般过失才对

这样叙述,好像才跟打击错误的定义有相符合

我把老师讲义的部份完整的叙述出来,应该跟我表达的差不多
如下
题示B于开枪射杀甲时误击乙,至乙死亡,对于乙死亡的结果,看似B在着手杀人行为对于攻击手段所产生的失误(即学理上的"打击错误")

惟前已叙及,B开枪行为仅属共同杀人行为的一部份,而甲已被AB共同杀人行为中命中(只是未既遂),因此,B误击乙致死,并非打击错误

的现象,但仍属过失(这边过失的成立要件就不赘述了)

所以就结论来讲,B还是成立杀人未遂+过失致死(两者竞合)

只是我想确认的是,自己关于打击错误的观念是否有误,还请大大多多指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硕网网路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13 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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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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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oveichitaka 于 2013-05-13 01:0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把老师讲义的部份完整的叙述出来,应该跟我表达的差不多
如下
题示B于开枪射杀甲时误击乙,至乙死亡,对于乙死亡的结果,看似B在着手杀人行为对于攻击手段所产生的失误(即学理上的"打击错误")
惟前已叙及,B开枪行为仅属共同杀人行为的一部份,而甲已被AB共同杀人行为中命中(只是未既遂),因此,B误击乙致死,并非打击错误的现象,但仍属过失(这边过失的成立要件就不赘述了)

.......
事实上,在考试时~
写法各有不同~(至于你的授课老师为什么会认为不是打击错误,这方面小弟就不知了)
大概可分~
1.题示B于开枪射杀甲时误击乙,至乙死亡,对于乙死亡的结果,B在着手杀人行为对于攻击手段所产生的失误,此及即学理上之「打击错误」.............pla pla.....这种写法就是要带到打击错误,这关键词,用引号注明让阅卷老师可清楚知道。
2.就是论证阐述完后,再以另一小点佐证打击错误采具体符合说.....(说实在滴~这部分什么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小弟已然模糊,重点在论述过程)。(ps.可去参考高点解答,无法附档案)

至于你的问题~ 依小弟看法应是无误,至于教材撰写方面可能要去请教你的老师~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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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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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13 13:14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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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题目来看
A打甲亦中甲 只是甲未死 仅轻伤   杀人未遂
B想打甲 却中乙 主观上知道行为非法并欲使人于死 ,客观却因手法不良 目的未达
旁边客体因而死亡 以具体符合说 较符合题旨

把B这部份的行为当成过失 ; 解释上怪怪的 ; 因为掏枪对人主观上就已经有杀人故意 端看是何种故意 概括故意 择一故意 一堆故意的 ;既有故意 有所谓不阻却故意(法定符合说)或是目的客体未遂 失误客体过失 以想像竞合从一重

其他就请楼主在补充你看到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14 11:52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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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想你老师讲义的写法

必然已先论共同正犯的部分,也就是已经就甲被子弹打中手的部分以及B对甲射击但却没射中的部分来论述。

由于已经论述AB对甲的行为属于杀人未遂,如果此时再论B对乙的行为其实就会容易重复

为了避免重复所以就会说此时不要再写B打击错误=对甲的杀人未遂+对乙的过失致人于死
而直接写对乙的过失致人于死

2.如果你要写打击错误也可以,你先不要写共同正犯的部分,先论B的行为,然后再论A的行为,不过一样,再论A时一定要强调关于B杀人未遂的行为一样A必须负责,所以不必论以2个杀人未遂!

仅供参考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14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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