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3-05-12 21:07 发表的 :
这题就B的行为确实是过失行为,就楼主你课本解释而言,B不是符合打击错误吗??
你是认为AB共谋,所以都是共同正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所以B应论杀人未遂而非过失致人于死吗??
你得问题在于~~B也有开枪,而其开枪行为误击乙,造成乙死亡。对于乙之死亡结果难道不应归责于B??
小弟不知道该题很多老师及网路上的解答怎么解~
你应该多思考为何要这样解,或哪一篇解得比较完整,亦或者哪一篇有点到争点
不过小弟认为出题者,出此题不单是为了看"打击错误"而已~
还有另一涵意在~
鲁夫兄你好
我讲义写的B的部份并非打击错误,而是看似打击错误只是一般的过失,并非打击错误之现象,
因为在AB共同杀人行为中,已经有目标客体被打到了(A已经命中甲),所以对于B过失打到乙的部份,就不能算打击错误,应该是一般过失才对
这样叙述,好像才跟打击错误的定义有相符合
我把老师讲义的部份完整的叙述出来,应该跟我表达的差不多
如下
题示B于开枪射杀甲时误击乙,至乙死亡,对于乙死亡的结果,看似B在着手杀人行为对于攻击手段所产生的失误(即学理上的"打击错误")
惟前已叙及,B开枪行为仅属共同杀人行为的一部份,而甲已被AB共同杀人行为中命中(只是未既遂),因此,B误击乙致死,并非打击错误
的现象,但仍属过失(这边过失的成立要件就不赘述了)
所以就结论来讲,B还是成立杀人未遂+过失致死(两者竞合)
只是我想确认的是,自己关于打击错误的观念是否有误,还请大大多多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