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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軒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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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憲法和刑法問題
1.憲法釋字617說 有關性言論之表現 性資訊之流通所受憲法保障 乃無論營利與否 非絕對保障
但釋字623說 兒童級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對促使他人為性交易訊息 為限制 乃涉及言自由之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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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許軒維在2013-09-15 00:24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9-14 2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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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本得以法律限制,但又有雙階及雙軌理論分別而為不同的審查標準,比如後者,分為高價值及低價值的內容,前者以危險而立即的危害當標準,否則不應事前審查,後者干預手段與目的要有合理的關聯,非不得限制,簡略舉例說明如上述,如政治与性藝術的內涵就有完全不同的限制標準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9-15 0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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