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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軒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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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法律問題
因為年底要考國考
所以問題比較多
所以麻煩大大的幫忙了
1.(選舉罷免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十條: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可是書又有寫說選舉罷免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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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許軒維在2013-09-22 03:37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9-22 03:29 |
dandy7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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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許軒維 於 2013-09-22 03:29 發表的 法律問題: 到引言文
因為年底要考國考
所以問題比較多
所以麻煩大大的幫忙了
1.(選舉罷免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十條: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可是書又有寫說選舉罷免訴訟是普通法院(民事訴訟)
所以到底選舉罷免訴訟是歸行政法院還是普通法院管呢?不解
2.為什麼斑馬線設定,標線,標誌之設定是屬於對人之一般處分呢?為什麼不是屬於對物的一般處分? (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
止或其一般使用(
3.為期選舉之公平性,主管機關在劃分公職人員選舉之選舉區時應特別留意平等原則?
劃分公職人員選舉之選舉區?所以是要怎麼劃分才符合平等原則呢?可以舉個例子嗎~感謝



憑印象回答,請斟酌參考 = =..


1.原則上-->公法事件歸行政法院;私法事件歸普通法院  (司法二元制)
 但是我國行政法院分(1)高等行政法院:目前只有台北/台中/高雄  (2)最高行政法院:台北
    選罷訴訟理應由行政法院管轄,但如果這樣的話會很沒有效率,
    一來嘉義要跑去高雄or台中><,二來案件太多行政法院太少
    所以變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例如總統副總統選罷法110..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
                或是公職人員選罷法108......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
    總之..實務考量的原因之下-->目前選舉訴訟是普通法院在辦理


2.其實交通標誌與標線,在申論的寫作上本來就分為兩派,
    學說上-->有對人 / 對物一般處分、行政處分及法規命令四種說法
      不過『通說採對物一般處分說』
    實務上-->採『對人一般處分說』 (選擇題較常用實務見解)-->雖非特定人,但可得確定(特定路段的用路人)
    這類型的題目就是要多做考古題了


3.簡單舉例-->各直轄市 / 縣市應選立委73人,除了每縣市至少1人之外,其他剩下的額度,依各區的人口數分配,
   假設ABCD區中,C區人口很多按照比例分配到2人
   --->那就要依照C區的地理環境、人口分布、交通狀況並依『規定』劃分選舉區
   --->而這規定就是要符合平等原則的規定
   例如C劃分成C1跟C2兩個選區,而選區人口不得相差15%
   ----->(直接去參考第七屆立委選區劃分比較快,我只是舉例。

   這也就是區域立委-->採單一選區制--->73人就有73個選區的原因


   大概就是這樣囉供參考,如果有老師能問的話問老師會比較詳細 ^^~


這是…
期許自己能夠擁有向前的勇氣,
沿路偶有坑洞,途中雖有風雨,
卻能向著目標努力前進的…
某位國考阿呆築夢踏實的一個故事,
而這段準備的故事,希望不會太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9-22 10:30 |
morgo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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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許軒維 於 2013-09-22 03:29 發表的 法律問題: 到引言文
因為年底要考國考
所以問題比較多
所以麻煩大大的幫忙了
1.(選舉罷免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十條: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可是書又有寫說選舉罷免訴訟是普通法院(民事訴訟)
所以到底選舉罷免訴訟是歸行政法院還是普通法院管呢?不解
2.為什麼斑馬線設定,標線,標誌之設定是屬於對人之一般處分呢?為什麼不是屬於對物的一般處分? (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
止或其一般使用(
3.為期選舉之公平性,主管機關在劃分公職人員選舉之選舉區時應特別留意平等原則?
劃分公職人員選舉之選舉區?所以是要怎麼劃分才符合平等原則呢?可以舉個例子嗎~感謝


1.立法形成自由
   其中選罷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
   就是"法律別有規定" 歸民事法院管轄
   除此之外,其他都算行政訴訟
 2.關於交通號誌參照實務見解
  1)對人之一般處分: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
     ex.交通警察指揮交通、紅綠燈(禁制號誌)
  2)對物之一般處分:對公物的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
     ex.禁止停車線、停車線(禁制標線)
  3)事實行為:警告標示及指示標示
    ex.減速慢行、小心落石...
   故我認為斑馬線應該與停車線相同,屬物的一般處分

 3.好像就不屬於行政法範圍了
  有待高手解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9-23 23:25 |
許軒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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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morgoth 於 2013-09-23 23:2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立法形成自由
   其中選罷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
   就是"法律別有規定" 歸民事法院管轄
   除此之外,其他都算行政訴訟
 2.關於交通號誌參照實務見解
  1)對人之一般處分: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
     ex.交通警察指揮交通、紅綠燈(禁制號誌)
  2)對物之一般處分:對公物的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
     ex.禁止停車線、停車線(禁制標線)
  3)事實行為:警告標示及指示標示
    ex.減速慢行、小心落石...
   故我認為斑馬線應該與停車線相同,屬物的一般處分

 3.好像就不屬於行政法範圍了
  有待高手解決


所以我很疑惑 程怡老師書上是把斑馬線的設定,標線和標誌的設定歸在對人的一般處分
因此才問問大家一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9-24 2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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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許軒維 於 2013-09-24 21:3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所以我很疑惑 程怡老師書上是把斑馬線的設定,標線和標誌的設定歸在對人的一般處分
因此才問問大家一下



我也是上程怡老師的課,就跟我在前面的回答一樣。


所以才要多做考古題。


這是…
期許自己能夠擁有向前的勇氣,
沿路偶有坑洞,途中雖有風雨,
卻能向著目標努力前進的…
某位國考阿呆築夢踏實的一個故事,
而這段準備的故事,希望不會太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9-24 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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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本來就有很多種說法了
以交通標誌來說,就有:
法規命令說(針對不特定人、反覆性規則)
對人一般處分
對物一般處分
單純事實行為

一般來說
選擇題通常不會考那麼具有爭議性的問題
但對申論題來說 這反倒是好衝版面的爭點所在
所以看你是要如何準備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9-25 2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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