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务人员考试法第7 条规定:「(第1 项)高等、普通、初等考试及特种考试规则,由考选部报请考试院定之。(第2 项)前项考试规则包括应考年龄、考试等级、考试类科及其分类、分科之应考资格、体格检查标准、应试科目、考试方式、成绩计算、限制转调规定等。」考试院爰依据公务人员考试法授权,订定公务人员特种考试一般警察人员考试规则,依该考试规则第4 条规定:「本考试分二试举行,第一试为笔试,第二试为体能测验;第一试录取者,始得应第二试,第二试各实施项目均达及格标准者,依总成绩配合任用需求择优录取。」同规则第6 条第2 项并规定,各等考试均以笔试成绩为考试总成绩。次按本项考试第一试录取人数系依典试法第11 条授权,由本项考试典试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依应考人考试成绩并参酌历年本项考试第二试体能测验到考率、及格率等相关因素综合考量后,决定以应考人成绩按考试院核定之需用名额加成百分之五十计算后予以录取参加第二试体能测验。依前揭规定,经第一试笔试录取,复经第二试体能测验各实施项目均达及格标准者,并非当然录取,仍须按第二试达及格标准者之考试总成绩(即第一试笔试成绩)高低顺序,算至用人机关提报之需用名额择优录取。
不知道有没有解答到大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