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22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oabearoa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8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資訊] 注意手機電話
注意手機電話

如果您與您的朋友都持有手機電話時,這個訊息請您注意! 以下的結果是我與朋友從廠商得到的相關訊息,及實驗的結果:

手機收訊越強代表來源電磁載波越強,尤其是強調在電梯,地下室,隧道都可收到訊號的手機及門號公司.這些門號公司或手機廠商為了滿足收訊無死角,會相互配合,如加強手機上晶片的功能與基地臺的加建,但是這只是讓通訊電磁波可以涵蓋更廣的範圍與可收到訊息,但真正要達到收訊清楚,就要加強電磁載波與幅射訊號.

手機越小,越需要更強的電磁波訊號,才能收訊完全,所以當妳聽到有人手機很迷你,功能很強,收訊很好時,不要羨慕,當妳聽到有人可以在電梯,地下道,隧道收到手機訊號,不要羨慕,這所透露出一個訊息是他的手機電磁波訊號是妳的好幾倍,想想看,電磁波要透空電梯,地下道等鋼筋水泥障礙物再到妳的手機上,需要多強的訊號,這等於是妳站在電磁微波爐前,沒有將面板關上,直接啟動微波爐一樣.

家裡的市內無線電話也是一樣,只要是透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4-11-16 13:16 |
Fielding 手機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頭銜:貓毛管理員             貓毛管理員            
總版主
級別: 總版主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2 鮮花 x37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電磁波常用的測量單位有:

瓦特(W)、毫瓦特(mW)、微瓦特(μW),可以分別簡稱為瓦、毫瓦、微瓦。
  瓦特(W)是功率的單位,意指每單位時間所消耗或發散出來的能量,可以作為電器用品消耗能量的測量單位,或者電磁波發散能量的測量單位。三者的大小關係為:1瓦特=103毫瓦特=106微瓦特。 基地臺的特定頻率稱為微波(MW)或射頻(RF)無線電波,常被測量的是平面波功率密度,一般寫成μW/cm2(微瓦特/平方公分)。
至於我們常聽到的「高斯(Guass)」,是用來測量靜磁場強度的單位,不是用來量測電磁波的正確單位。所以,當使用高斯計(Guass Meter)來測量電磁波的磁場強度時,量測的頻率範圍必須低於5OQKHz;但是對GSM系統而言,其天線發射的頻率都在900MHz及1800MHz,高於500KHz甚多,因此用高斯計來測量電波的磁場強度是不對的,且測量到的可能是電力設備所產生的磁場。
根據89年1月21曰修訂的 「行動電話業務無線電基地臺技術審驗規範(註)」,目前我國基地臺電磁波標準值如下:
》GSM 900的安全值上限為 「每平方公分0.6毫瓦」
》GSM 1800的安全值上限為 「每平方公分1.2毫瓦」
這些標準值規定,和美國電機電子工程協會(IEEE)的標準相同,而我國基地臺經過環保署實地嚴格檢測,電磁波輸出功率 「每平方公分都在0.00000001至0.00001毫瓦之間」,比規定的標準值還低很多,所以絕對安全。目前英國、曰本也訂有類似的安全標準,可見我國對基地臺電磁波的管制,和先進國家同樣嚴格、謹慎。
註:本規範之文件編號:C-IT5002-4(IT5002-4)
電磁波的能量和頻率高低成正比。當高能量電磁波把能量傳給其他物質時,有可能撞出該物質內原子、分子的電子,使物質內充滿帶電離子,這種效應稱為「游離化」,而造成這種游離化現象的電磁波就稱為游離輻射,包括伽瑪射線、X光、紫外線等。

  進入可見光頻率以內的電磁波均及紅外線均無法造成游離化效應,稱為非游離輻射。
  我們必須澄清一個觀念;輻射傷害是指游離輻射(游離輻射會與身體內的物質搶奪電荷,產生離子破壞生理組織),非游離輻射則不具游離化能力,不會產生有害人體的自由化離子,大量非游離電磁波只會造成溫熱效應,就如同做日光浴或站在燈泡下方一般,只要不在短期內傳太多能量給人體,生理組織就能加以調控,所以在安全範圍下長期接受非游離電磁波,並不會產生累積性傷害。

  大哥大的頻率介於電視、電台與微波爐之間,屬於非游離電磁波,不論是基地台或手機,都不會放出游離輻射波。

<<<<<全文摘錄: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 | Posted:2004-11-28 03:3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723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