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728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cyma6116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关于恐吓罪
因前些日子跟女友吵架
我跟他在MSN上聊天.应该说了不该说的言语吧
结果他天真的跑去警局告我恐吓
事后2人都后会了.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9-15 20:15 |
SaintChris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7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可以让我先骂你一下吗?!顺便把你女朋友叫来,让我也顺便骂一下...= ="

1.女朋友销案?看怎样销噜...如果她都把证据交出去了,那基本上是不行的~ 除非,要让您女朋友负上伪造文书、诬告罪,这样才能够销案。

2.恐吓安全罪的刑不重,但是要关还是一样可以的!最多两年而已...至于时间的长短,就看您自己跟您女朋友的表现啰~ 最好的情形,是在检察官那边就被挡下来^^"

3.先不用跟法官说啦!会先送到检察官那边去,去跟检察官说吧...就一五一十,说不是认真的,就小俩口吵吵架,呕气...反正您女朋友也后悔了,两个仁相亲相爱的过去,事情应该可以化小为无。

4.(同二)

PS:别给我再吵架了!就算吵也请就事论事...而且讲一句难听的,到时候您会被关与否,都决定在女方身上唷~(至少我现在没看到吵架内容)

建议:去101买几件LV、香奈尔送她,巴结一下...晚上再去101顶楼看夜景~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6-09-17 14:04 |
weifan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6 鲜花 x19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嗯...这有一个问题可以想想
为什么警察想将恐吓罪往上送,而加重窃盗却吃案...@@"

承S版主所云...就老实诚恳的跟检察官说明白,如果警察大人有呈报的话
还有最重要的...好好相处吧....就算吵架也非必要说出伤人的话....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9-17 20:14 |
负二代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weifan于2006-09-17 20:14发表的 :
嗯...这有一个问题可以想想
为什么警察想将恐吓罪往上送,而加重窃盗却吃案...@@"

承S版主所云...就老实诚恳的跟检察官说明白,如果警察大人有呈报的话
还有最重要的...好好相处吧....就算吵架也非必要说出伤人的话....

如果你是承办警员(或警官),当案中当事人(你女友)和嫌犯(你),都不用费力且主动来做笔录的时候,你会不会赶快送案?? ←题外话

教你个方法提供你做参考,去买些安眠药(买药局卖的成药),到时开庭的时候带在身上当作佐证,装出一副诚恳且无奈的表情,对检察官说,你因为xxxxx(自己掰,合理就好,但不能说喝酒)的关系,睡眠品质已经有一段时间很不理想,导致最近有服用"助眠药物"的习惯,吵架当天你并不是真的有心想造成xxx(你女友)心生畏惧,请庭上给予被告一次机会。(能有多诚恳就用多诚恳的表情,肯定的说出这些话)
你女友也要帮你说些话,例如:当天真的被xxx吓到了,因为他""从不曾""如此发脾气过。等等.....


我先申明,并不是这样做就一定会没罪,只是这剧本满好用的。至于怎么会怎么判只有天知道。


中部地区要装监视器 可以找我       中部地区要装监视器 可以找我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9-26 12:2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839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