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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davidtw1630于2006-10-22 18:22发表的 : 须视该农舍是否为农业发展条例八十九年修正施行前兴建而有所差别:依农业发展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及第四项规定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后取得农业用地之农民农舍应与其坐落用地并同移转或并同设定抵押权。若该农舍为八十九年前已兴建而农地与农舍分属不同人时自然不受农业发展条例第十八条之相关规定之限制,反之若为八十九年以后兴建则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农地农舍应并同移转不可分属不同人。另附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内政部内授中办地字第0930015211号函以兹说明:.......
下面是引用龙伯伯于2006-10-23 12:27发表的 : 详细!!请问这些资料怎么得来,我有类似案子想找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