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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weifan于2007-01-24 10:23发表的 : 回答一:是的,须于被继承人死后才能为抛弃继承(因为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请参民法第1147条)回答二:到地方法院办理,但如何办理我也不晓得^^",如果不懂办理程序可询问柜台人员。 民法第1174条规定,抛弃继承,应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二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为之。 并以书面通知因其抛弃继承而应为继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这条规定是说,如果大大跟您的姊姊都办理抛弃继承后须再通知应为继承之人(例如您父亲的兄弟姐妹).......
下面是引用Rowayne于2007-01-24 10:28发表的 : 哇…还要和生父的兄弟姐妹说呀…。都要二十几年了,是生是死也不知道。看到我生父,没打死他就不错了…。唉…真造孽呀,怎有这种父亲!我实在很不想和他有任何连系呢! 谢谢大大的解释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