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82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phyllis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2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考情資訊] 誠正中學96年約僱人員(報名-7.12-20)
誠正中學96年甄選管理員約僱人員報名須知
壹、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甄選日期:96年7月24日下午2時30分。
二、地點:誠正中學會議室(新竹縣新豐鄉上坑村坑子口3號)。
貳、具備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左列各款條件者得應本甄選。
一、高級中學以上或同等職業學校畢業,或依教育法令規定具有同等學歷,持有證明文件。
二、限男性。
三、年齡在20歲以上,40歲以下(即民國76年7月12日以前,56年7月20日以後出生者),需役畢。
四、品行良好(無刑案前科紀錄者)及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廿八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應甄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脫鞋)不及155公分者。
(二)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其小於18或大於31者。
(三)視力各眼裸視(不戴眼鏡)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以上者不在此限。
(四)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五)辨色力:色盲或色弱者。
(六)重度肢障者。
(七)患有精神病者。
(八)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或X光檢查結異常者。
(九)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 報名應繳交最近1個月內體檢合格之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表內各項不得有任何修改(含修改後再蓋校正章者)情形。
參、工作地點:誠正中學。
肆、工作性質:擔任戒護安全管理工作(含夜間勤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伍、成績計算:本甄選為書面審查及口試,書面審查成績佔百分七十(依審核評分表所列項目評分),口試成績佔百分之三十(依面試評估表所列項目評分),但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陸、錄取名額:正取男性1名,擇優備取若干名(錄、備取順序分別辦理)。
柒、報名手續:
一、報名期限:96年7月12日至同年7月20日止。
二、報名書表:至本校網站(http://www.ctg.moj.gov.tw/)自行下載或報名期限內在上班時間向本校人事室索取均可。
三、報名方式:一律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親送本校人事室簽收,合格者當場核章發給報名表影本,或於報名期限內以掛號郵寄報名書表,證件資料影本(另附掛號回郵信封)至本校人事室報名。
四、報名時應繳左列各件,如有短缺不予受理。
(一)報名表1份(請自行粘貼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二)自傳1份。
(三)學歷(畢業證書)及經歷證件(服公職證明)影印本1份。
(四)戶口名簿影印本1份。
(五)退伍令影印本或部隊發給證明文件1份。
(六)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1份。
※報名時影本部分應當場繳驗證件正本(郵寄報名書表者於甄選當日繳驗證件正本,證件不符規定者,不得參加甄試),驗畢後退還。
※以上所有應繳各件,請自行影印成A4紙張大小依上列次序排列,並用迴紋針夾於右上角,親送或於報名截止日前以掛號郵件寄達本校人事室。
捌、錄取公告日期及地點:錄取之正、備取人員於口試結束後1週內於本校網站(http:/www. ctg.moj.gov.tw/)公告。
玖、錄取人員於僱用期間如因工作不力、違背規定、約僱原因消滅、考試分發歸建或發生其他必要原因,應即解除約僱;最長至考試及格人員分發或約僱原因消滅,約僱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
拾、經備取列入候用名冊者,候用期限自公告錄取名單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該期間未獲僱用者,或僱用期間發生消極資格條件限制者即喪失僱用資格。
拾壹、候用人員,於候用期限內,本校管理員職務出缺時,將依所需按成績名次依序通知報到約僱,未於規定期限內報到者,以棄權論,並註銷候用資格。
拾貳、如有疑問請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洽本校人事室03-5575804。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30 (by 霞客) | 理由: 感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7-07-15 09:2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274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