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116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juliawan88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4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無標題
iii


[ 此文章被juliawan88在2008-02-26 21:12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0 (by weifan) | 理由: 懂了或仍不懂要回覆告訴大家一聲唷^^


退一步自然幽雅
    讓三分何等清閒
        忍幾句無憂自在
            耐一時快活神仙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7-10-23 19:48 |
weifan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特殊貢獻獎 社區建設獎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6 鮮花 x196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體系解釋係以法律條文在法律體系上的地位,即依其編,章,節,條,項,款之前後關連位置,或相關法條的法意,闡明規範意旨的解釋方法。

例如民法第760條規定,不動產之移轉,應以書面為之。

本條所謂書面究何所指,甚有爭論,有謂係指債權行為買賣契約的書面,有謂係指物權行為的書面;有謂兼指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的書面。

通說認為,民法第760條係規定於物權編,依其體系地位,應認為係指物權行為的書面而言。

體系解釋僅為解釋法律的一項方法,並非絕對,仍須參酌其他因素決定之,例如典權的體系地位係在擔保物權,但通說認為典權在性質上係屬用益物權。

又代理權之授與依其體系地位,雖在民法債編第一章第一節第二款設其規定,但通說則認為其非屬債之發生原因。

===========

以上文字節取於江敦育師所編之民法總則p13,供您參考^^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7-10-23 20:26 |
juliawan88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4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大大, 其定義已經會背了..... 表情

可是不曉得要怎麼使用???

可以用簡單的例子解釋嗎??   表情

感謝!!


退一步自然幽雅
    讓三分何等清閒
        忍幾句無憂自在
            耐一時快活神仙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0-23 20:30 |
weifan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特殊貢獻獎 社區建設獎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6 鮮花 x196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例子就是文章舉的

以民法第760條為例~~~~

還是您有別的法條也有體系解釋的必要呢???可以提出來大家一起討論一下唷~~~^^

換個方式問,民法第760條所規定之書面是否包含債權行為?或債權物權行為均包含或第760條是規定在物權編就只適用物權行為??

這就是需要運用體系解釋的時機~~~~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7-10-23 20:36 |
sam1937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例如:刑法349第一項收受贓物處.......又第三項規定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而將該【贓物】解釋為犯罪直接所得之原物即稱為體系解釋
不知大大可否了解呢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 (by weifan) | 理由: 感謝回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10-23 21:27 |
elleanwang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最近也正好看到~~
我看到的一些重點..給您參考看看^^

1.體系解釋又稱系統解釋--即解釋法文時要注意法律全文和其他法令的關連性
2.當法條彼此間矛盾而形成規範衝突時,此解釋就是常用的方法
3.目的在盡可能使法律成為一個完整不矛盾的規範結構

EX   民法75 :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
    民法76 : 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
    SO由民75.76條,我們知道無行為能力的人也有表示意思的方法,就是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

  這樣的解釋方法就是體系解釋

我只考五等...所以寫的比較簡單...希望能有幫助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 (by weifan) | 理由: 感謝回覆^^


拜託大家支持我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0-24 09:32 |
nacre1000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想,
就是看一個法條時,得另參另一法條,才能完全明白其意義,
這就是體系解釋.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 (by weifan) | 理由: 呃~~也對,您說的判斷方式是其中一種^^感謝回覆


只要方向對了,總有一天會抵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0-24 10:00 |
juliawan88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4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大家 !! 昨天晚上跑去洗澡, 邊慢慢思考樓上weifan 大大的解釋,

終於初步了解 "何謂體系解釋了!!"

心得如下:


1. 所謂體系解釋係指法律規定無法完全涵蓋所有社會上所有行為類型,
  當法律條文中未規定, 應探究法律條文 "整體意旨" , "立法目的" 等
  以解釋該行為是否為法律條文所涵蓋.

2. 例如
  刑法 規定 吸食鴉片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那麼"吞食" 鴉片是否有罪?

  法律所要規範的是對於煙毒罪的規範, 因此, 雖然僅規定 "吸食鴉片者",
  基於法律規範主旨及 舉輕明重 之理, 所以 "吞食"鴉片有罪.
  此即"體系解釋"


這是我的小小心得 !!

表情


[ 此文章被juliawan88在2007-10-24 19:26重新編輯 ]


退一步自然幽雅
    讓三分何等清閒
        忍幾句無憂自在
            耐一時快活神仙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0-24 19:03 |
06110606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鮮花 x10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記得體系解釋應該就是像"6樓"的大大說的一樣~~
一條法律看不懂,要再看另外一條才能懂的叫做體系解釋~~
這是我上法緒時,所記得的~~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0-24 21:42 |
airflash 會員卡 葫蘆墩家族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4 鮮花 x3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樓上的大大們
我也懂了...原諒我沒有上過法緒的基礎課程
^^....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0 (by weifan) | 理由: 副版也來插花....囧.....


天秤之兩端,太極之黑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0-24 21:46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51507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