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限定继承修法 防子孙背债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349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nacre1000
级别:
小人物
x0
x12
分享:
▼
x
0
[考情资讯] 限定继承修法 防子孙背债
来源:自由时报 2007.11.05
有鉴于现行民法抛弃继承的规定,无法保障不谙法令的弱势族群,多位立委提案,拟将现行民法「概括继承」原则,变更为「限定继承」,相关提案已排入本周四法制委员会议程,希望藉此杜绝未成年继承债务、婴儿继承债务、隔代继承债务等不合理现象。
去年就曾发生一宗震惊全国的案例,屏东县有一名四岁男童,小小年纪就要背负外曾祖父留下来的百万债务,本来他可以避免的,却因为代书办理抛弃继承时,漏掉了他,当家属知悉代书的失误,向法院紧急办理抛弃继承,但超过法定期限遭法院驳回,现在这位男童必须独自承担700多万元的债务。
近三、四个月,社会上就已发生多起,因继承人没有在时限内抛弃继承,导致「天外飞来巨债」。有些是丈夫过世,妻儿不清楚先生、父亲积欠大笔债务,未及时抛弃继承而背债;有些是妻儿虽然记得办理抛弃,却忘了帮刚出生的婴儿办理,最后大笔债务全数由刚出生的婴儿继承。会发生未抛弃继承而背负债务的情形,未必是社会中的弱势族群,就曾有国立大学的研究所学生,也因为「隔代继承」,竟然莫名背负了祖父数千万元的债务。
因此,包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国民党等多位立委,已在上月提案,希望将现行民法中的继承制度,由原本的「概括继承」原则,变更为「限定继承」原则。
简单来说,根据目前民法的规定,债务人死后,继承人必须在二个月内「抛弃继承」,或是在三个月内提出「限定继承」申请,但如果未来可以变更为「限定继承」原则,只要债务人死后,继承人继承的负债大于遗产,继承人无须任何动作,只须就继承的遗产部分偿债,其他不足部分则无须偿还。
不过,不同立委的提案,内容则稍有差异,例如立委赖士葆的提案,建议修订民法1156条,限缩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一顺位次顺序继承人,以及第二顺位以下继承人的偿债责任;且将继承期间放宽为一年,以全面了解继承债务的范围。
立委赖清德、陈金德提出的版本,则是建议针对未成年人、禁治产人、符合社会救助法的低收入户或年满65岁以上的弱势继承人,给予民法1148条的例外规定,给予「限定继承」﹔同时建议延长声请「抛弃继承」期间、修订声请限定继承期间的起算点,变更为「知悉其得继承之时」。
其他的提案人,还包括立委徐中雄、田秋堇等人,由于已确定排入本周四的法制委员会议程,只要通过就算完成一读,对于20多年未修订的民法继承编,将是修法的一大突破。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 (by weifan) | 理由:
good news
只要方向对了,总有一天会抵达。
x
2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
2007-11-06 16:41 |
120367866
级别:
路人甲
x0
x20
分享:
▲
▼
弱势族群一定要看.甚至修法.要政府提醒公民才.不失为良法..............
x
0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7-11-06 17:29 |
going88
级别:
初露锋芒
x8
x173
分享:
▲
▼
但是要注意的是
来源:自由时报 2007.11.05
奖励自杀条款? 法界忧心
记者李靓慧/特稿
立委提案将民法继承编的「概括继承」原则,变更为「限定继承」原则,部分法界、银行界人士闻讯,认为虽有助于帮助不谙法令的弱势族群,但更担心此法将变相成为「奖励自杀条款」,让部分无力承担债务者发生「放心自杀」的道德风险。
某位经常提供民众解答债务疑问的法界人士指出,去年国内发生卡债风暴,他发现许多背负债务无力偿还的卡债族,本身都有妻小的扶养压力,当他们因债务走投无路时,最常提出的问题就是,「如果我死了,债务会不会拖累我的小孩、老婆」﹖
该位法界人士指出,每次碰到有轻生意图的卡债族,他都会鼓励对方:「只要你好好活着,债务就不会影响到你的小孩,如果你没有资产、没有所得,银行根本拿你没辙」。他也会提醒卡债族,「只要你死了,妻小又不懂相关法律规定,所有的债务就会落到他们头上」。
不过,一旦民法继承编修正案三读通过,虽然可避免弱势族群意外背债,但债务人只要「负债大于遗产」,「自杀」将成为「一了百了」的解脱手段,原本立法的美意,也有可能变成「奖励自杀条款」。
法界人士解释,假设一个负债数百万元的父亲,评估遗产仅有几万元,依据现行的民法继承规定,如果该父亲选择自杀,他的老婆、子女,必须在两个月内办理抛弃继承,也就是所有的遗产、负债统统不要了;他们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以遗产清册向法院声请「限定继承」,仅以继承的遗产金额偿还债务。
不过,要这样做,该父亲必须事先「交代」妻小准时办理,但如此恐「透露」自杀意图,且如果继承人未能准时办理,届时大笔债务将落到他们头上。
相反的,只要民法继承原则,变更为「限定继承」,也就是继承人无须办理任何手续,就可避免大笔债务缠身,是否可能让债务人「放心自杀」,更值得鼓吹立法者,在协助弱势族群之余,也事先多考量该如何降低「道德风险」。
善恶一念间
常怀感恩心
请按我支持我,谢谢
x
0
[2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
2007-11-06 17:30 |
kingason
级别:
小人物
x0
x9
分享:
▲
▼
就算没修法也是一堆人自杀.....
所以我想修不修法应该不是绝对的影响因素.....
心态上的问题才是主要影响因素....
不过我还是认为这法是一定要修的....
要不然真的会一个拖着一个去自杀.....
x
0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
2007-11-06 18:01 |
清丰
级别:
小有名气
x0
x22
分享:
▲
▼
设计不良的法律是要修改,但是要改的法律我认为应该还有对不了解法律的人是要修改的。
x
0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7-11-06 19:05 |
雨过天晴
级别:
初露锋芒
x0
x53
分享:
▲
▼
就算没修法也是一堆人自杀.....
所以我想修不修法应该不是绝对的影响因素.....
(真赞同)
而且银行又不会站在人民的立场想,想想立场问题吧....
银行什么时候会关心债务者??
他们在意的是....是不是可以要到钱吧!!
就算没修法也是一堆人自杀.....
成功的人找方法、失败的人找理由
x
0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7-11-06 21:27 |
suchiahui511
级别:
小人物
x0
x29
分享:
▲
我也这样认为,并不是每个人都对法律那么了解
尤其是中低阶层的民众,完全不会想到这些
不修法...自杀的应该是一篮子...大人带小孩....
这真是社会底层的悲哀....
x
0
[6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
2007-11-07 12:58 |
MyChat 数位男女
»
国考&法律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422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