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限定繼承修法 防子孫背債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347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nacre1000
級別:
小人物
x0
x12
分享:
▼
x
0
[考情資訊] 限定繼承修法 防子孫背債
來源:自由時報 2007.11.05
有鑒於現行民法拋棄繼承的規定,無法保障不諳法令的弱勢族群,多位立委提案,擬將現行民法「概括繼承」原則,變更為「限定繼承」,相關提案已排入本週四法制委員會議程,希望藉此杜絕未成年繼承債務、嬰兒繼承債務、隔代繼承債務等不合理現象。
去年就曾發生一宗震驚全國的案例,屏東縣有一名四歲男童,小小年紀就要背負外曾祖父留下來的百萬債務,本來他可以避免的,卻因為代書辦理拋棄繼承時,漏掉了他,當家屬知悉代書的失誤,向法院緊急辦理拋棄繼承,但超過法定期限遭法院駁回,現在這位男童必須獨自承擔700多萬元的債務。
近三、四個月,社會上就已發生多起,因繼承人沒有在時限內拋棄繼承,導致「天外飛來巨債」。有些是丈夫過世,妻兒不清楚先生、父親積欠大筆債務,未及時拋棄繼承而背債;有些是妻兒雖然記得辦理拋棄,卻忘了幫剛出生的嬰兒辦理,最後大筆債務全數由剛出生的嬰兒繼承。會發生未拋棄繼承而背負債務的情形,未必是社會中的弱勢族群,就曾有國立大學的研究所學生,也因為「隔代繼承」,竟然莫名背負了祖父數千萬元的債務。
因此,包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國民黨等多位立委,已在上月提案,希望將現行民法中的繼承制度,由原本的「概括繼承」原則,變更為「限定繼承」原則。
簡單來說,根據目前民法的規定,債務人死後,繼承人必須在二個月內「拋棄繼承」,或是在三個月內提出「限定繼承」申請,但如果未來可以變更為「限定繼承」原則,只要債務人死後,繼承人繼承的負債大於遺產,繼承人無須任何動作,只須就繼承的遺產部分償債,其他不足部分則無須償還。
不過,不同立委的提案,內容則稍有差異,例如立委賴士葆的提案,建議修訂民法1156條,限縮第一順位繼承人、第一順位次順序繼承人,以及第二順位以下繼承人的償債責任;且將繼承期間放寬為一年,以全面了解繼承債務的範圍。
立委賴清德、陳金德提出的版本,則是建議針對未成年人、禁治產人、符合社會救助法的低收入戶或年滿65歲以上的弱勢繼承人,給予民法1148條的例外規定,給予「限定繼承」﹔同時建議延長聲請「拋棄繼承」期間、修訂聲請限定繼承期間的起算點,變更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
其他的提案人,還包括立委徐中雄、田秋堇等人,由於已確定排入本週四的法制委員會議程,只要通過就算完成一讀,對於20多年未修訂的民法繼承編,將是修法的一大突破。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 (by weifan) | 理由:
good news
只要方向對了,總有一天會抵達。
x
2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
2007-11-06 16:41 |
120367866
級別:
路人甲
x0
x20
分享:
▲
▼
弱勢族群一定要看.甚至修法.要政府提醒公民才.不失為良法..............
x
0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7-11-06 17:29 |
going88
級別:
初露鋒芒
x8
x173
分享:
▲
▼
但是要注意的是
來源:自由時報 2007.11.05
獎勵自殺條款? 法界憂心
記者李靚慧/特稿
立委提案將民法繼承編的「概括繼承」原則,變更為「限定繼承」原則,部分法界、銀行界人士聞訊,認為雖有助於幫助不諳法令的弱勢族群,但更擔心此法將變相成為「獎勵自殺條款」,讓部分無力承擔債務者發生「放心自殺」的道德風險。
某位經常提供民眾解答債務疑問的法界人士指出,去年國內發生卡債風暴,他發現許多背負債務無力償還的卡債族,本身都有妻小的扶養壓力,當他們因債務走投無路時,最常提出的問題就是,「如果我死了,債務會不會拖累我的小孩、老婆」﹖
該位法界人士指出,每次碰到有輕生意圖的卡債族,他都會鼓勵對方:「只要你好好活著,債務就不會影響到你的小孩,如果你沒有資產、沒有所得,銀行根本拿你沒轍」。他也會提醒卡債族,「只要你死了,妻小又不懂相關法律規定,所有的債務就會落到他們頭上」。
不過,一旦民法繼承編修正案三讀通過,雖然可避免弱勢族群意外背債,但債務人只要「負債大於遺產」,「自殺」將成為「一了百了」的解脫手段,原本立法的美意,也有可能變成「獎勵自殺條款」。
法界人士解釋,假設一個負債數百萬元的父親,評估遺產僅有幾萬元,依據現行的民法繼承規定,如果該父親選擇自殺,他的老婆、子女,必須在兩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也就是所有的遺產、負債統統不要了;他們也可以在三個月內,以遺產清冊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僅以繼承的遺產金額償還債務。
不過,要這樣做,該父親必須事先「交代」妻小準時辦理,但如此恐「透露」自殺意圖,且如果繼承人未能準時辦理,屆時大筆債務將落到他們頭上。
相反的,只要民法繼承原則,變更為「限定繼承」,也就是繼承人無須辦理任何手續,就可避免大筆債務纏身,是否可能讓債務人「放心自殺」,更值得鼓吹立法者,在協助弱勢族群之餘,也事先多考量該如何降低「道德風險」。
善惡一念間
常懷感恩心
請按我支持我,謝謝
x
0
[2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
2007-11-06 17:30 |
kingason
級別:
小人物
x0
x9
分享:
▲
▼
就算沒修法也是一堆人自殺.....
所以我想修不修法應該不是絕對的影響因素.....
心態上的問題才是主要影響因素....
不過我還是認為這法是一定要修的....
要不然真的會一個拖著一個去自殺.....
x
0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
2007-11-06 18:01 |
清丰
級別:
小有名氣
x0
x22
分享:
▲
▼
設計不良的法律是要修改,但是要改的法律我認為應該還有對不瞭解法律的人是要修改的。
x
0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7-11-06 19:05 |
雨過天晴
級別:
初露鋒芒
x0
x53
分享:
▲
▼
就算沒修法也是一堆人自殺.....
所以我想修不修法應該不是絕對的影響因素.....
(真贊同)
而且銀行又不會站在人民的立場想,想想立場問題吧....
銀行什麼時候會關心債務者??
他們在意的是....是不是可以要到錢吧!!
就算沒修法也是一堆人自殺.....
成功的人找方法、失敗的人找理由
x
0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7-11-06 21:27 |
suchiahui511
級別:
小人物
x0
x29
分享:
▲
我也這樣認為,並不是每個人都對法律那麼了解
尤其是中低階層的民眾,完全不會想到這些
不修法...自殺的應該是一籃子...大人帶小孩....
這真是社會底層的悲哀....
x
0
[6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
2007-11-07 12:58 |
MyChat 數位男女
»
國考&法律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608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