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ns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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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地價稅..請教稅法達人
丁於台中市有十筆土地,其中一筆土地為自用住宅用地,公告地價為100萬元,未於規定期間申報地價,一筆為工業用地,公告地價為200萬元,依公告地價200%申報地價,一筆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營業用,公告地價300萬元,按公告地價60%申報地價,另七筆土地為一般用地,公告地價500萬元,申報地價400萬元,其中免稅地為100萬元,減稅地為50萬元,該年度台中市累進起點地價為100萬元,試計算丁之應納地價稅。 ANS: 1.自用住宅用地: 1,000,000*80%*2/1,000=1,600 2.工業用地: 2,000,000*120%*10/1,000=24,000 3.公共設施保留地: 3,000,000*80%*6/1,000=14,400 4.一般土地: 3,000,000*15/1,000-1,000,000*5/1,000=40,000 40,000-(40,000*500,000/3,000,000)=33,333 5.地價稅總合: 1,600+24,000+14,400+33,333=73,333 疑問: 第4:一般土地的解答解式,我看不懂,請教地價稅達人有沒有另外一種容易瞭解的式子?請達人賜教,謝謝,感恩,祝大家身體健康,試試如意,金榜題名,及第高中。
這題看不懂 第4小題 40,000-(40,000*500,000/3,000,000)=33,333
40000是不包括免稅應繳的地價稅吧? 霧矇矇 救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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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7-12-09 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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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人村惟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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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報地價為 公告地價 80%~120%
所以 500萬 之80%~120% 為 400萬~600萬之間
申報地價為 400萬 在此範圍內 所以可用 400萬申報
2.
400萬 扣除 其中免稅地為100萬
所以 應納稅之 土地為 300萬
3.
第一式
3,000,000*15/1,000-1,000,000*5/1,000=40,000
這裡我解釋一下
土地稅法第 16 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 直轄市或縣 (市) 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 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加徵千分之十五。
所以 正確算式應該是
100萬 X 千分之10 + 200萬 X 千分之15 = 4萬
第二式
扣除 減稅地 佔 應納稅之土地比例
即為
40,000 X (1-50萬/300萬) = 33,333
[ 此文章被寂在2007-12-10 01:25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財富:20 (by 霞客) | 理由: 本版專業人仕越來越多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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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12-10 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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