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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la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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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請教兩題民法
一. 甲於民國 95年3月15 日借款給乙,約定六個月清償.則甲對乙的借款清償權,其請求權自何時可行使?
答案是:95 年9月 16日
我想請問為什麼不是96 年9月 17日
我那裡觀念錯了?


第二題
甲於民國 95年4月30 日借款給乙,約定1個月清償.則甲對乙的借款清償權,其請求權自何時可行使?
答案: 95年6月1日


這兩題不是都一樣嘛?為什麼第一題的答案我怎麼算都算不出來 表情
請各位高手解惑,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7-12-10 20:54 |
藍色羽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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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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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第一題:95年3月15日+6個月=95年9月15日為期間之終止,故請求權自16日行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7-12-10 21:24 |
zxcv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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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 表情
甲於民國 95年4月30 日借款給乙,約定1個月清償.則甲對乙的借款清償權,其請求權自何時可行使?
答案: 95年6月1日

----------------> Why not 5月31日 ?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10 22:57 |
d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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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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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21條第二項: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 4月30日+1日+1個月=6月1日(請求權行使日)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10 23:37 |
jadeg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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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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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原來有這種陷阱
我還以為這種期間的題目很容易拿分說..

我要考的是選擇題型態的民法
真的要搞懂這些觀念才行..感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12-12 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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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的解答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7-12-12 13:38 |
06110606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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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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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大的詳細~~
又多會了一題~~~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12 1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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