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98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jcll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6 鮮花 x1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1
[考情資訊] 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案立院通過了~~~~
http://lis.ly.gov.tw/npl/fast/04617/961221.htm

一樣是12/21大清倉通過的

草案: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9cfcacecac8cdc5cecec8d2cecdc6

和考生較有關的有
第 十 條  各機關初任各職等人員,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由分發機關就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人員分發任用。如可資分發之正額錄取人員已分發完畢,由分發機關就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按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予以任用。
已無前項考試錄取人員可資分發時,得經分發機關同意,由各機關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

第十三條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左列規定:
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
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
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主要就是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 增額的以後也要用分發的 沒法自己找缺
另外 第十三條的甲特復辟條款 看起來應該是沒過~~~ 表情
話說博士就比較會當官嗎? 一下就能簡10 那也太不公平了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30 (by 霞客) | 理由: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7-12-25 23:20 |
nacre1000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所以初等考時是要已新修正的任用法答題嗎?


只要方向對了,總有一天會抵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26 09:05 |
lovelydebbie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高考三級就直接是薦任了......以前考上的人有點虧耶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26 09:16 |
ze2900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5 鮮花 x18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nacre1000於2007-12-26 09:05發表的 :
所以初等考時是要已新修正的任用法答題嗎?

沒錯喔!初等要以新法作答!


別讓自己太完美
給自己20%缺點
別讓自己太執著
給自己20%隨風漂流 . .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26 09:21 |
cataone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2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請問~這些是不是還要等總統公布?還是上列全數修正條文確定修正施行了?

對了~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法規動態、條文怎都還沒更新吶?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26 14:00 |
m930091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9 鮮花 x5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再請問一下,若新法修正公布後,但還未施行,考試會出嗎?
像民法的第982條


「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為者亦若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26 19:50 |
jcll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6 鮮花 x1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高三本來考上就是薦任阿
要四個月之後才算考試及格
考試及格前還是五本五

這法嘴砲扁還忙著四處打嘴砲 鞭屍死人~~~ 表情
還沒公佈啦....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7-12-26 21:07 |
cb2556525565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表情 表情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01-30 06:35 |
jutt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3 鮮花 x24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大大的分享喔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8-07-28 23:3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23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