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58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nkhlove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0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關於法緒的幾個問題

聽老師說,96年修了一些法
但第一次考試的我,對法條的敏感度很差
不知道是因為法條有
修正而導致,或是答案有誤
因此到這兒來請教一下各位..


1.甲誤認為乙之自行車為自己所有,而將該車交由丙修理,甲對於所支出之修理費用,應如何依據法律規定向乙求償?
(A)無因管理
(B)不當得利
(C)所有物返還
(D)契約責任
之前做過的答案是(B),但這回看到的答案是(C),請問一下是何者,為什麼?

2.未婚媽媽甲,甫產下一嬰兒,為擺脫社會壓力,企圖殺嬰,但不敢親自動手。甲請託乙將嬰兒丟棄山溝溺斃。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A)甲為生母殺嬰罪的教唆犯,乙為普通殺人罪的正犯
(B)甲乙均為生母殺嬰罪的正犯
(C)甲乙均為普通殺人罪的正犯
(D)甲為生母殺嬰罪的教唆犯,乙為生母殺嬰罪的正箞
這回的解答是(A),但先前看到的答案是(C)。
我自己覺得是(A),所以想請問是因為法條修正的緣故,亦或答案有誤?

3.甲12歲,無故持刀傷人。問下列評價,何者正確?
(A)有罪,但不可宣告刑罰,亦不可施以感化教育
(B)無罪,所以不可宣告刑罰,亦不可施以感化教育
(C)無罪,但可施以感化教育
(D)有罪,但不可宣告刑罰,只可施以感化教育
給的答案是(C),但我覺得是(D)
依據刑法§18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但就代表他沒罪嗎?
難道這是所謂的罪刑法定主義?


4.甲向某飯店業者訂睡年菜,供除夕夜全家團圓飯之用,但飯店業者因為疏失,以致順於大年初三始可送達,甲應如何行使其權利?
(A)先經催告後,始得解除契約
(B)主張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
(C)不須催告直接解除契約
(D)只能主張給付遲延,不能主張解除契約
補習班給的答案是(B),但就老師上課的說法,應該是(C)才對呀!!
是答案有誤還是???


先謝謝大家看完我那麼多的問題 表情




你是你,我是我

請別說 為我好

那太沉重,我擔當不起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16 21:55 |
小海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也是新人 一起加油

第一題 (B)不當得利
參民法179


第三題 (C)無罪,但可施以感化教育
參刑法86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8-01-16 22:08 |
ze2900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5 鮮花 x18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ankhlove於2008-01-16 21:55發表的 關於法緒的幾個問題:

1.甲誤認為乙之自行車為自己所有,而將該車交由丙修理,甲對於所支出之修理費用,應如何依據法律規定向乙求償?
(A)無因管理
(B)不當得利
(C)所有物返還
(D)契約責任
之前做過的答案是(B),但這回看到的答案是(C),請問一下是何者,為什麼?
.......

題目是問所支出之費用
1.依民法第179條前段規定: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2.依題目甲支付修理費,間接使乙受利益,而使甲自己受損害,所以應依不當得利求償。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如下
依民法第767條規定: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侵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以茲參考。

兩者之意思完全不同


別讓自己太完美
給自己20%缺點
別讓自己太執著
給自己20%隨風漂流 . .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16 22:22 |
snack01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Q4.
民法
第 255 條      
(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
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
催告,解除其契約。

此題適用民法255...是定期行為..不經催告解除之.反面解釋為非定期行為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08-01-16 22:28 |
ze2900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5 鮮花 x18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ankhlove於2008-01-16 21:55發表的 關於法緒的幾個問題:

2.未婚媽媽甲,甫產下一嬰兒,為擺脫社會壓力,企圖殺嬰,但不敢親自動手。甲請託乙將嬰兒丟棄山溝溺斃。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A)甲為生母殺嬰罪的教唆犯,乙為普通殺人罪的正犯
(B)甲乙均為生母殺嬰罪的正犯
(C)甲乙均為普通殺人罪的正犯
(D)甲為生母殺嬰罪的教唆犯,乙為生母殺嬰罪的正箞
這回的解答是(A),但先前看到的答案是(C)。
我自己覺得是(A),所以想請問是因為法條修正的緣故,亦或答案有誤?

.......
*依新修正之刑法第31條地2項規定: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所以甲為生母殺嬰罪的教唆犯,乙為普通殺人罪的正犯。


別讓自己太完美
給自己20%缺點
別讓自己太執著
給自己20%隨風漂流 . .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16 22:49 |
飛兒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60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ankhlove於2008-01-16 21:55發表的 關於法緒的幾個問題:

2.未婚媽媽甲,甫產下一嬰兒,為擺脫社會壓力,企圖殺嬰,但不敢親自動手。甲請託乙將嬰兒丟棄山溝溺斃。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A)甲為生母殺嬰罪的教唆犯,乙為普通殺人罪的正犯
(B)甲乙均為生母殺嬰罪的正犯
(C)甲乙均為普通殺人罪的正犯
(D)甲為生母殺嬰罪的教唆犯,乙為生母殺嬰罪的正箞
這回的解答是(A),但先前看到的答案是(C)。
我自己覺得是(A),所以想請問是因為法條修正的緣故,亦或答案有誤?
.......

這是96身障五等法學大意第47題
根據考選部的答案就是A,並沒有更正!
你之前看的是哪裡的答案?

這題的解答正如樓上大大ze2900的解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16 23:36 |
飛兒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60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ankhlove於2008-01-16 21:55發表的 關於法緒的幾個問題:

4.甲向某飯店業者訂睡年菜,供除夕夜全家團圓飯之用,但飯店業者因為疏失,以致順於大年初三始可送達,甲應如何行使其權利?
(A)先經催告後,始得解除契約
(B)主張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
(C)不須催告直接解除契約
(D)只能主張給付遲延,不能主張解除契約
補習班給的答案是(B),但就老師上課的說法,應該是(C)才對呀!!
是答案有誤還是???
.......
這題的出處是96司法五等法學大意第42題的題目!
根據考選部的答案是C沒錯!

不要再看補習班的題目啦!有很多都是錯誤的啦!
還是去下載考選部的題目來做會比較好啦!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16 23:48 |
ibm66542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鮮花 x3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補習班是故意讓人考不上....出的書也錯誤一堆....醬他們才可以一直圖利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8-01-17 08:03 |
飛兒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60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ibm665421於2008-01-17 08:03發表的 :
補習班是故意讓人考不上....出的書也錯誤一堆....醬他們才可以一直圖利 表情
是不是故意讓人考不上…我就不是很清楚了!
像我去年下半年上課,課本有很多錯誤…是排版問題以及編輯不專心!
有太多錯誤了!
老師邊上課…邊 表情
前年的課本錯誤就沒這樣多…
這次卻這樣!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17 09:0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061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