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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a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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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請問行政法
一、若某案件依其性質原告本應提起撤銷訴訟,但其卻未經訴願程序逕行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則高等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置?
(A)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B)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C)以裁定將本案移送訴願管轄機關
(D)以裁定將本案移送原處分機關
答案是(C)
可是從哪一法條中可以找得到此答案呢?
二、下列有關公務人員協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協會係維護公務員權益之團體
(B)公務人員協會具有團體協約之權能
(C)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視由全體會員或回院代表就會員中選任
(D)銓敘部應組成爭議裁決委權會處理爭議案件
答案(B)
請問答案翻法條在公務人員協會法找得到嗎?
感謝~
[ 此文章被nanami在2008-05-16 14:58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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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8-05-16 14:07 |
飛兒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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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5項:
應提起撤銷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
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2.
以下根據公務人員協會法
(A)
第1條 :
公務人員為加強為民服務、提昇工作效率、
維護其權益
、改善工作條件並促進聯誼合作,得組織公務人員協會。
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管理及活動,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
(B)
第30條:
公務人員協會與協商案件之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協商所獲致之結果,參與協商之機關及公務人員協會均應履行。
公務人員協會不得向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請求締結團體協約。
(C)
第13條:
公務人員協會置理事、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由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就會員中選任
,其名額依下列之規定:
一、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置理事五人至十五人。
二、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之理事總額不得逾三十五人。
三、各級公務人員協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該協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四、各級公務人員協會均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協會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但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
前項各款理事、監事之變更,應函請主管機關備查。
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對外代表協會,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D)
第38條: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或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主管機關於接獲調解申請後,未依期限進行調解或調解不成立時,原申請調解之公務人員協會得於期限屆滿後或收到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之日起七日內向其主管機關申請爭議裁決。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或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申請爭議裁決時,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之日起十四日內組成爭議裁決委員會處理之。各直轄市、縣 (市) 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提出爭議裁決申請書,
函請銓敘部組成爭議裁決委員會
,銓敘部應於接獲爭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十四日內組成爭議裁決委員會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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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75 (by 巧剪人間情) | 理由:
深謝您的資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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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8-05-16 23:34 |
koa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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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真是臥虎藏龍 也有很多熱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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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
2008-06-08 1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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