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24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only_1109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小品] 结奏
慢慢走,这里有些滑,不要被你耳边的声音吓到,也不用怀疑将会看到什么洪水猛兽,你只会看到……对!你居住的城市就在你的脚下,
放心!你不会跌下去的。

五光十色的黑里已不太明白这是不是真是夜晚了,灯,很美、很美,一盏盏的灯各般各样的各展风骚。

有很多一闪而过的流星,在你脚下,不是在你头上,认出来了吗?那是车子。

为什么第二站来这里?一栋栋的白色见筑物,来来往往惊心动魄的红光闪烁,匆匆忙忙的进出,为什么有人走路脚并不着地?

「快点!快点!急诊!」对!是医院。

病床旁除了身负重责的白衣天使还有个血淋淋的不着地人种哀伤的看着,看着病床上的---自己。

随着生命的倒数结奏,砰咚、砰咚的看着为自己忙得焦头烂额的人,他,却将成鬼。

「救我!救我!求求你们救我!我还不想死啊!」任是他又跪又哭又拜,忙碌的人依然尽己所能的做他们该做的,看不到他,也听不到他。

「别哭了!」好奇他的遭遇,我对他伸出了手。

「你看得到我?拜托你告诉他们,我还不想死!我还有好多、好多的事没做!我要念书、我要和女朋友结婚、要养我的父母,他们在外面等我,我听得到他们的声音……」

在这时候,能帮他的等同是他的救星,可惜,我们不是。

「既然见面,亦是有缘,这杯甘露让你清心。」慈悲的甘露徐徐灌顶,痛苦的灵魂稍稍有了清醒。

「可以问问,你怎么了吗?」

「我被车撞了,一辆没有天良的沙石车,我已经摔下来了,他还是把我碾过去,跑掉!」恨声不绝的哀泣,是生命活活被掐断的不甘!
在我身边传来惊讶的抽气声,是对他同情的悲伤。

「我恨他!我誓要找他报仇!」凄苦的灵魂嚷着要报复!

「你要报复,要怎么报复?」

「我要他生不如死,求死死不得的跟我一样痛苦!」就是这等的不甘心念力造就了地狱的存在。

为什么地狱永远不空?因为被欺的人从不会甘心被欺,因为欺人的人永远不去想被己所欺的人的心情,现在眼前占便宜的是我,以后、以后再说。

新的地狱一个又一个的应人心产生,从没有终止过。

生命的流逝向来很快,他顶上的光芒显示他如今遭遇的始末:「如果我说谎,我出去被车撞死!」

这是他多少辈子以前的信诺,如今因缘聚合,实现他发的誓了。

「那撞死我的人就没有错吗?」

「自是因果循环,报应也离他不远。」眼前,一幕肇事逃逸的沙石大车,仍叩叩隆隆的在街上横行,一团团的白影狰狞的跟在他身边,诅咒。

家庭不顺、事业不如意、睡卧不安寝,闭着眼睛就见眼前白影蒙蒙,耳边咒骂不绝,心情浮燥,家业消散,待得报应临头,冤魂索命,横拖倒拽往阎罗殿前论罪再罚。

「你的选择呢?要随引路使而去了结此生因果,来生再重头,或是纠缠不肯安宁?」

「要我说,我劝你重头再来,因果纠缠就是你不去,鬼神也会治他!」

瞧!一个个凶神衰鬼领着牌令,等待将他缉补,将要临头的福气也被一面面挥来的衰令打散,再无法如意。

「不!我不甘心!」一声不甘心,魂随引路使投诉阎罗,奉准持黑色索命旗化死状苦惨加入索命之列。

最苦伤情,众生怨念难解。

「这要如何算,就不是我能一一对你们说明了,裁判者不是我,我只是带着你看过,要你们记得,万不可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人在天地间,天罗地网罩。」

「那,我烧香拜神,烧金纸求原谅可行否?」

「我莫名砍你一刀,再拿药给你,你原谅我否?」

原不原谅,就看各人的心思了,求神求心安,被害苦主哀哀恨,这恨,难消。

沉默了,自己做不到原谅伤害者,如何求原谅?

还是旧话重提,小心、小心、三思后行。

有个因果,一对年轻夫妇结婚数年,育子不是白痴就是带着病,且都活不过六岁,耗尽了夫妻俩的积蓄连带拖累两人身体都不好。

适逢有恩主公开坛济世教化,上前抱着姑且一试的心情叩问原由。

偈言批示:「少年不更事,一个凤梨罐,丢出这个因果来。」

解之:这对夫妻年少时曾骑机车出游,把吃完的凤梨罐头的空罐随手扔掉,一个正学骑脚踏车的六岁稚童,轮胎撞到这罐头上,仰天摔到头,脑积水送医,做父母的只当自己孩子骑车不慎摔倒,耗尽家财仍救不回这个孩子,也因负债自杀。

这因果如今反转,报应到他们身上了。

所以,他们的孩子也活不过六岁,生来就带脑部疾病。这,谁曾料过呢?

只当随手丢出个不要的垃圾,岂知因果就是从此来!

世上无完人,完人不是人,不求当完人,只求不负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1-04 00:5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5412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