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12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cott22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父母子女-婚外情的題目,請幫幫忙:)
甲男已婚,因婚外情與乙女同居生下丙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男得提起認領丙男為其子女之訴
B甲男死亡後,丙男得以甲男之繼承人為被告,提起認領之訴
C丙男死亡後,甲男亦得認領丙男為其子女
答案:B
A.C錯在哪裡有法條或學說嗎?請指點:)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07-20 17:02 |
飛兒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60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表情 無當事人,如何認領?
當事人已死亡,如何認領?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0 (by 巧剪人間情) | 理由: 感謝熱心回應!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7-20 19:38 |
李明暻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民訴596有稍微提到一下
不太清楚這樣對不對
但如果沒搞錯的話
認領子女之訴由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起訴才對吧!
所以A錯

丙男死後就沒有當事人資格
當然無法提起訴訟啦!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巧剪人間情) | 理由: 感謝熱心回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07-20 20:16 |
jadegod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4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民法第1067條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由上可知,A選項是錯的而B選項是對的

但C選項找不到適用的法條解釋(我只找民法)
李明暻大大的意見雖然有道理
但是在實例上
若是考慮到要"認祖歸宗"的傳統思想
就算丙男已死亡,我認為仍然可以提出認領才合理
只是在民法中找不到相關法條..
(或許在法律中,當事人已死,關係就消滅了吧!?)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巧剪人間情) | 理由: 感謝熱心回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8-07-21 01:05 |
scott22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大家的說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07-23 16:12 |
a859343890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6 鮮花 x15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A.C   親生父不得提起認領.....應為考量...會破壞家庭.... 表情簡單回答您好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7-25 14:0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169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