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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系解釋
意義:以維持法體系的一致性與融貫性作為根據的解釋方法。
方法: 解釋個別的法律條文時,必須注意其在法體系中的地位和關聯。
類型:
法律的外在體系: 法律的編制體例與條文之上下文關聯。(由概念所形成的體系)
法律的內在體系: 法體系之原則與價值判斷。(取向於價值或目的所形成的體系)
案例:
甲將A車租予丙,在租賃契約存續期間,甲將A車賣予乙,雙方並約定由甲將其對丙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讓予乙以代交付,待丙還車之後再辦理過戶之事宜,未料A車於租約到期前兩天即因停車場火災全毀,試問甲是否仍得向乙請求支付價金?
例: 民法第三七三條所稱之「交付」所指為何?
I1: 373所稱之交付指761所稱之四種交付型態。
I2: 僅指現實交付與簡易交付。(I2背後的理由何在?)
引自: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307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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