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nyk
|
分享:
▲
▼
97年初等考法緒 甲為某公司會計,因業務關係,經常去銀行提領鉅款,甲發生重大財務危機,乙鼓勵甲挪用銀行提領的鉅款, 並獻計謊報遭搶,甲依計而為.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A.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沒有業務上的身分.為普通侵占教唆犯 B.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雖無業務上的身分.仍為業務侵占的教唆犯 C.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為業務侵占的間接正犯 D.甲乙均為業務侵占的共同正犯
答案是B (因為共犯從屬性,刑法29,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所以甲為教唆犯的身分, 教唆乙犯下業務侵占罪,則甲該當業務侵占罪的教唆犯)
關於第二題共同正犯的觀念是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 但是就行為之分擔部分(我不確定是否所指為銷贓部分?) 所以不敢給你正確答案
至於你說的普通教唆或業務教唆犯 其實並沒有這麼分(普通跟業務之分只布於身分犯,有這個身分才會該當,例如:不是會計人員而挪用公款,錢不經手於他,他可能是搶或偷,那一定不會該當侵占的,要有那個身分才會該當) 而是分為未遂教唆,教唆未遂
你所謂的普通正犯或業務侵占正犯 也犯了同樣的迷思 二人以上的行為人,去做犯罪行為 做了搶奪或偷竊,則二人該當前述行為的共同正犯 沒有所謂普不普通之分
有個考古題適合來解說身分犯的觀念
甲為酒廠的會計人員,趁著午休搬走一箱酒,試問甲該當何罪? 乙為酒廠的倉管人員,趁著午休搬走一箱酒,試問乙該當何罪?
甲為偷竊罪,乙則為業務侵占罪(因甲對酒沒有管領力,酒不歸他管的意思)
不曉得這樣說明,你明白嗎?有說錯的地方,還請各位大大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