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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90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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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及於同事及同學的<保護令>?人身保護令?
人生在世難免要出入公共場合,自然也就無可避免的非得天天和你避之唯恐不及的人共處一室。
早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時便有批評聲音指,保護令應廣義的及於任何可能干擾當事人生活的人;但立法者完全聽不進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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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c8902058在2008-09-03 23:05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9-03 2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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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應廣義的及於任何可能干擾當事人生活的人?
這點如果成立,豈非草木皆兵了,且將所有人都視為:假想敵?
看法條,保護令係有其一定之相對人及限制之項目
法律如非為一般之規定和為保護公益,其大多有其目的及限制,旨在保護其他人的權益
民主國家人民的私權有法律保留原則保障,在不害公益及國安前提下,自不能任意限制及規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東森 Cable | Posted:2008-09-05 11:31 |
c890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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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保護令要有理由,人家什麼都沒對你做,你不能要求限制他對你做什麼。輕微的事項,例如言語騷擾,如果輕易為此而報警處理,警察能做什麼嗎?女的明明不喜歡男的,男的卻偏愛天天捧數鮮花在他家門口、辦公室門口等她,如果這女的是你或你的親友,妳會不希望能有個保護令來讓他離妳遠點?又例如你在讀書時,人家偏偏就要在一旁干擾你讓你不能讀書,你又怎麼辦?見到你的面就要對你言語騷擾的人你又能怎麼辦?像以上這些芝麻小事,報警不但未必有用反倒還有可能被警察罵呢!如果保護令具有以上這些功能的話,通通都能輕易解決了。

況且保護令規定的只是某人不得對某人做某些行為罷了,只要與申請保護令之人無關之事項自不在限制範圍內。

從我的言論在這個論壇不受支持這點來看,這裡有認識我的人存在。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9-09 0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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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我的言論在這個論壇不受支持這點來看,這裡有認識我的人存在。”
此言太過武斷,我並不知亦不識大大為何人, 表情
以上純以個人法學管見推論而言,在此提出作為思想激盪 表情
保護令規定或有改進空間,
只是大大所言”及於任何可能干擾當事人”中之”任何可能”的範圍太模糊亦太廣泛
例如我不斷發簡訊給你,介紹產品給你並請你購買產品,而你並不想買,是否構成? 表情
又如果在路上偶遇推銷員糾纏時,是否也構成?
公權力的介入的時機應審慎的界定,才不致於不當的干擾到民主及人權,不是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 | Posted:2008-09-11 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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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保護令相關有家暴事件   家人申請保護令
特定對象及環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0-07 2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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