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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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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民事诉讼-债权(代位)
1.甲对乙起诉,主张对乙有借款债权200万元,经法院审理债权人为丙非甲,法院应如何处理?

   法院是否应判决为原告之诉无理由而驳回原告之诉,因为当事人不适格?法条依据为何?应该如何论法理?

2.甲对丙起诉,主张代位乙向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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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cat14在2008-12-31 09:44重新编辑 ]


构成要件该当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8-12-29 1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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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诉讼通说应是认为它的诉讼标的是(代位权)
先决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第3比较有争议
如果以王大法官的理论(我的年代比较久)
物权有排他性
只有乙可以债权求取物权
甲,丙无该物之相关性债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12-30 08:41 |
cat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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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12191219于2008-12-30 08:41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代位诉讼通说应是认为它的诉讼标的是(代位权)
先决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第3比较有争议
如果以王大法官的理论(我的年代比较久)
物权有排他性
只有乙可以债权求取物权
甲,丙无该物之相关性债权

民法757条的规定..物权为法定主义
A画似乎不归属物权编的范围..
这里应该只是视为债权会比较好解吧? 表情

为什么只有乙可以呢?本案乙已经将债权转给甲了阿?
所以丙代位向甲请求交付于乙..依民242应该可以啊


[ 此文章被cat14在2008-12-31 09:41重新编辑 ]


构成要件该当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8-12-30 1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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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画似乎不归属物权
那是什么权?

2.本案乙已经将债权转给丙了
题目没看到~~

说实在这理论的东西已离我很远
仅供参考(错了别k我)
我如果没记错,王大法官是把民法看成:总则>物权>债权

以前准备司法官特考
对王,姚大法官的理论都要很小心(看就知道多久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12-31 08:52 |
cat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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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12191219于2008-12-31 08:52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A画似乎不归属物权
那是什么权?

2.本案乙已经将债权转给丙了
题目没看到~~

说实在这理论的东西已离我很远
仅供参考(错了别k我)
我如果没记错,王大法官是把民法看成:总则>物权>债权

以前准备司法官特考
对王,姚大法官的理论都要很小心(看就知道多久了)

1.这应该是属所有权吧(债篇)..这是买卖行为..也就是契约里的交付未完成所以应该不是以物权来解释吧 表情

2.丙卖A画给乙,乙再转卖给甲(不好意思露打了一个字) 表情, 这样代位请求权应该没有问题吧..



前辈要多多指教...




构成要件该当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8-12-31 0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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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应该是属所有权吧(债篇)..
好像看错吧,物权从757开始,765你说~
1屋2卖结果是如何~~
我看法应该只能处理债权关系
乙手中没画,甲,乙买卖有效吗?
存疑的买卖(债权)可以谈代位吗?

仅供参考(错了别k我)
长江后浪推前浪
前浪死在沙滩上
(轻松一点会快乐一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12-31 1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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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应该是属所有权吧(债篇)..这是买卖行为..也就是契约里的交付未完成所以应该不是以物权来解释吧
  本题应该只是债务不履行之问题,尚无牵涉到物权,因为「标的物」尚未交付!!
 

2.丙卖A画给乙,乙再转卖给甲(不好意思露打了一个字) , 这样代位请求权应该没有问题吧..
 
  民法修正后,这样单纯买卖的不交付「特定标的物」的问题,经民法修正后,
  也就是第244条第3项规定,明文规定甲不得请求。 表情

  第 244   条 债务人所为之无偿行为,有害及债权者,债权人得声请法院撤销之。
          债务人所为之有偿行为,于行为时明知有损害于债权人之权利者,以受益
            于受益时亦知其情事者为限,债权人得声请法院撤销之。
          债务人之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或仅有害于以给付特定物为标的之债权者
          ,不适用前二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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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2-31 2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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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甲,乙原先存有债务
而乙,丙买卖在后
而以代位处理
可能理由比较充分
现是乙,丙成立在先
乙无物而再与甲交易
甲以乙未交付而撤销前交易(好像有点怪)
应只能撤销双方交易返还价金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1-01 06:45 |
finalo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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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感谢12191219 大大伯乐般赏识,那吾人就提供一点法律上小小心得,误人子弟一下下 表情

序言:在念法学的东西,吾人常会先去理解一样制度其存在的原理与目的,再来了解制度如何规范,
      这样会更有助于各位在法学上的学习与理解。
  一、首先要先了解到,诉讼法上有所谓的「先程序,后实体」之法理,说明话一点,也就是,
      一个诉讼案件,先要审查其诉讼上的要件合不合程序,如果不合程序法上的规定,
      就驳回其诉即可,根本无须再看原告之诉之请求有没有理由;如果程序合法后,
      法院才会再就原告所主张之请求有无实体法上的理由下一个判断,有理由,
      就下一个原告胜诉的判决,原告请求若无理由,就驳回其诉。
      上述的法理是吾人在学习程序法,也就是诉讼法时一定要时时谨记的一个法理。
    二、再来,须了解民事诉讼有三种诉讼形式,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
        (下述仅是概念上初步的定义,涉及新、旧诉讼标的理论恕不多述 表情 )
        给付之诉:满足原告实体法上之给付请求权。例如:甲请求乙给付价金。

        确认之诉:过去法律关系及法律基础事实之确认。例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诉。

        形成之诉:满足原告形成权之主张。例如:离婚之诉。
    因此,要学好民诉,一定要先搞清楚何是请求权,何是形成权,最后才不会被搞的花雾雾 表情

    三、所谓的当事人适格,在诉讼案件是属于程序要件的一环,如果当事不适格,
        实务上认为法院应以民事诉讼法第249条第2项判决驳回。
        而当事人适格,其实就是要让最适切的法律关系当事自己来诉讼,
        在给付之诉,只要主张自己有请求的人,就具当事人适格,
        例如乙欠甲10万元,则应甲向法院请求乙给付10万,若路见不平的「丙」,
        仗义的以丙自已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乙应给付甲10万元,此时就是「当事人不适格」,
        法院应程序上驳回之。
   
再来解说开版的一些些小疑问:

1.甲对乙起诉,主张对乙有借款债权200万元,经法院审理债权人为丙非甲,法院应如何处理?

  法院是否应判决为原告之诉无理由而驳回原告之诉===>没错,就是这样。因为甲并无实体法上的理由。

  因为当事人不适格? ---->
  本题因为是甲起诉乙主张其有200万元之请求权,所以有当事人适格,因为在给付之诉,
  只要主张有请求权之人,就具有当事人适格。


2.甲对丙起诉,主张代位乙向丙请求给付给已200万元,经法院审理甲与乙并无债权关系,法院应如何处理?

  本案法院是否亦应判决为原告之诉无理由而驳回原告之诉,因为当事人不适格?
    ---> 因为在主张民法第242条代位权时,为判断「当事人适格」,
        法院应先予审核「代位权」存否,也就是甲对乙确否有债权债务存在。


3.丙卖A画给乙,乙再转卖给甲,但均未交付,乙怠于对丙行使权利,甲欲诉讼应如何主张(当事人.声明.法理依据)?

  本案甲是否应主张对乙有债权(A画),乙对丙有债权,因乙怠为对甲行使债权,甲为保全甲乙之间之债权,
依民法242条以甲之名义代位向丙请求交付A画于乙.应该如何论法理?---->您这样主张是OK的。

  若本案丙再转卖A画给丁时,此时甲可否依244条撤销丙买卖之法律行为?
    --->不行,因为民法第244条第3项之规定,不得仅为保全特定债权而行使撤销权,
      因为撤销权的行使,其法律关系会整个归于消灭,法律关系变动过于剧烈,
      可能有害及交易安全,所以在民法修正后,明文禁止之。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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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1-04 2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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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finalos2于2009-01-04 23:34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本题因为是甲起诉乙主张其有200万元之请求权,所以有当事人适格,因为在给付之诉,
  只要主张有请求权之人,就具有当事人适格。
.......

先谢谢大大的解惑

我还是有点小疑问
既然甲乙没有债权关系
也就是原告之诉无理由
既然不是以当事人不适格的理由来驳回原告之诉,
那应该是什么理由呢?? 表情


构成要件该当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1-05 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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