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e911215 于 2009-01-23 21:03 发表的 收养20岁与16岁差别:
我想请问各位,就是民法收养的问题。
收养者之年龄,应长于被收养者20岁以上。但夫妻共同收养时,
夫妻只有一个长于20岁就可以。
他方仅长于被收养者16岁以上,意思是说
我跟我太太结婚 我太太跟他前夫有生一个小孩,我或是我太太要收养他
是不是只要差距16岁以上就可以了?
20岁是指都没有收养者跟被收养者都没有任何关系,才要用这一条吗?
还有就是民法1075条看不太董,除夫妻共同收养外,一人不得同时为二人之养子女。
被收养的子女 长大后跟收养者所生的儿子/女儿 结婚,婚姻效力?
你问的第一个问题:你举的例子错了,如果你太太已经有小孩,你收养他的小孩,那是依照第1073条第2项,而你所要问的情形应该是第1073条第1项的例子。如果是第1073条第1项,应该是:甲、乙为夫妻,但未能生育,决定收养与两人均无血缘关系的未成年丙,此时甲、乙一人要长于丙20岁,一人要长于16岁。
第二个问题:如果你收养他人为子女,关系就是与婚生子女同,这时该养子女又与你同血缘的卑亲属结婚,那就是等于你的儿子和你的女儿结婚,就是违反近亲结婚的禁止规定,应该是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