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55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eddison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1 鮮花 x7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行政法
問題:

  醫師法規定,非經取得醫師資格不得執行醫療業務。假設規定非醫學博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知 已 知 彼,百 戰 不 殆 ~@   ╮☆
                                  ╰祝╮
*。o+○。+O‧°o‧°o╯○。o   ☆╰福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固網公司 | Posted:2009-01-31 10:37 |
kb19791109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帳號封鎖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鮮花 x1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法理很簡單,用第六、七條就解決了。
第六條 (行政行為之平等原則)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反面解釋:有正當理由即可有差別待遇。
第七條 (行政行為之比例原則)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當醫生,不是人人都可以當的,原本就符合第六條(有正當理由)就可以有差別待遇而「非醫學博士不得執行醫療業務」並不是平等之標的,因為平等要形式上及實質上之平等,故不能以此原則作為解釋。
又第七條第三款「採取之方法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既然是當醫生的條件,有「必要」「一定要」是「醫學博士」嗎?
看到「必要」就知道,是比例原則,說細一點,就是「狹義的比例原則」了。
大大,有時解題要會「擴大」思考,不一定選擇題會把答案明顯化
平等,一定要站在平行線上。而比例卻可以朝「職業」思考
如:軍人、警察、護士、醫生........都有可能出比例原則的考題。
這樣回答OK嗎
如果還有行政法上的問題
盡量PO上來吧^^
不吝指教。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法律之核心在於:尊重
看輕別人,只會讓別人更看不起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1-31 11:52 |
clarkhuang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8 鮮花 x4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解釋的不錯,繼續問1樓的,大家一同研究!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09-01-31 13:51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國家考試的單選題開宗明義就有說明,係找一個正確或較為適合的答案!

其實就本題而言,也不是完全與平等原則沒有關係,也並不能說一定沒有違反平等原則的可能,畢竟有正當合理的理由時可以為差別待遇,在本題中也很難說一定是有或沒有合理正當的理由。

不過在本題之所以會認為選狹義比例原則較適合是因為,在判斷其是否有正當的理由為差別待遇的時候,我們正正可能用到狹義比例原則來作為判斷的工具之ㄧ。

另外個人認為本題違反的應該比較明確的是必要性原則而不是狹義比例性原則,因為狹義比例性原則係指損害的利益不得大於要保障的利益,本題中尚無明顯可以確認改用醫學博士這個標準所損害的利益會必然大於所要保障的利益。但是在必要性原則的考量上,卻可以比較清楚的比較出有比較輕微的限制方式可以達到目的時,就不需要用更劇烈的方式,因此可以用通過取得醫師資格的方式,就不用醫師博士的更劇烈的手段時,應該是避免違反必要性原則。

不過在方法上,在本題要判斷其是否違反平等原則,並非有相當的理由,而且要說其違反平等原則,也可能有賴於其可能違反了狹義比例性原則,而在本題中,違反狹義比例性原則的程度就相對而言會比較具體些。

其實違反平等原則基本上就會可能違反了比例原則!反之則不然。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01 15:1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573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