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540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洪灋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鮮花 x57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刑法]緊急避難的疑義
想請問
為什麼民法刑法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2-02 22:21 |
kb19791109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帳號封鎖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鮮花 x1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大大,這題我在公職王已為你解答了,去看看吧:

http://www.mysuper.com...3pe.html
{有深度哦~~~~不過由行政法之王來為你解答吧........
為什麼呢?行政法總是與民、刑法不同.....這就要說到當初的「立法理由」了。
民國94年2月5日出生的行政罰法第13條(行政法上的緊急避難),為什麼要多加「名譽」
立法理由:因名譽有「人之第二生命」之稱,對人之重要性並不亞於身體、自由及財產,倘為避免自己或他人之名譽遭受緊急危 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且未過當者,如因而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應具有阻卻違法之正當事由。
可見立法者的確是深思熟慮呀,而且也與「憲法第23條」的概括規定相符。
這就是為什麼會多加的原因了
法理非常的簡單,就是「立法形成自由」,所以你也不用說「為什麼可以這樣立法了」
只要立法委員高興,就可以立一個我們都無法理解的法條。
這樣ok吧^^}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 (by smallung44) | 理由: 謝謝您的回答!很詳細呢!連我沒讀過行政法的人都看的懂呢!


法律之核心在於:尊重
看輕別人,只會讓別人更看不起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2-02 23:07 |
洪灋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鮮花 x57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立法理由我在月旦簡明六法上有
但是我不明白的是
民法是否能類推適用新公佈的行政罰法?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2-03 00:53 |
kb19791109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帳號封鎖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鮮花 x1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大大,這代表你的法理未建立。
民法是否能類推適用新公佈的行政罰法?當然不行
民法是實體法,亦是母法,而行政罰法是行政法中的特別法。
如果是行政法沒規定的,是可以回去看民法。因為民法是根。
但如果是行政法後面修法的話,就沒辦法適用於民法。
很簡單。因為行政法是專門針對公法上相關問題而設立的,但民法不是
民法是民事為主(總則、債、物、身份),和公法是不一樣的(雖然行政法可以準用民法規定)
再進一步說,就是行政法偷懶,反正民法規定一千多條,準用個幾條也無坊。
但是新修的行政罰法是不能被民法準用的唷
這理由ok嗎?
還有大大,你立法理由是隨便看的,對吧!!!!,最後兩句麻煩看清楚一點:
「如因而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應具有阻卻違法之正當事由」
很明顯這就是為「行政法」而施的呀,怎麼會和民法有關呢?
除非你把民法和行政法搞混了......我猜你一定是..........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法律之核心在於:尊重
看輕別人,只會讓別人更看不起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2-03 01:23 |
洪灋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鮮花 x57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並沒有隨便看 也沒有搞錯法
可能是如你所說 法理沒建立好
我想我是用錯詞了 我的問題應該是
新修的行政罰法 為什麼不能被民法準用?
我不懂的是這個!
Sorry 所有的法律概念都是一個月來自修
自己摸索 難免不懂 勿見怪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2-03 02:11 |
kb19791109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帳號封鎖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鮮花 x1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沒有怪你,只是覺得你沒有看完我po的立法理由後「想想看為什麼」就上來問!!!!!
我也是初學法律的,我還是電子科的呢!!!!!!!我不是法律學得很好,但我會想!!!!.我會看完每個法理。
法理不是我向某某學或是學校學的........是自已思考.....
不思考就上來回覆!!!不是每個上來看的人都會想回!!!!(我是機婆了)
如果嫌我回的不好,就明說好了。
希望會有人讓你聽懂!!!!
不好意思!!!!!!!我才疏學淺........ 表情


法律之核心在於:尊重
看輕別人,只會讓別人更看不起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2-03 02:52 |
洪灋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鮮花 x57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是剛看完行政罰法的立法理由後
覺得為什麼民刑法不能 才上來PO文
也並不是你回文後才去看理由的
更不是沒想想看為什麼就上來問

既然會問 就表示不懂 想不通 需要幫忙
當然也並沒有說你回的不好
我想你第一則回覆時就說明了你的答案了
“立法委員高興就好“

““不思考就上來回覆!!!不是每個上來看的人都會想回““
如果我的學生每次問我問題時
我都不耐的回答他們 不思考就一直問問題 我不想回答
那我想他們從此不會向我問問題了
所謂不懂 就是想不通 白話一點就是想不出來為什麼

如果一個公務員在服務民眾時 也是這樣
那我想民眾應該從此對他抱持失望的態度了

並不是要筆戰 只是覺得教學相長
大家有疑惑互相討論幫忙
不要因為一些情緒的字句 把善意都抹滅掉了

謝謝你的回覆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2-03 11:34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因為行政罰法主要是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懲罰,所以當人民實施緊急避難,所要做的利益衡量,主要是在人民的利益與國家的公益中去比較,於是其利益衡量的空間會比較大。

一提到緊急避難就要想到是以利益衡量為中心。

而在民法跟刑法,利益衡量主要是個人權利跟個人權利的比較,可能是某A的身體法益與某S的財產法益來比較,所以其比較的衡量空間是很有限的。

但是如果是行政法,可能就不一樣,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要侵害的是國家法益,或者是抽象的危險法益,此時就會認為為了避免個人的名譽而去侵害這些法益,有可能符合利益衡量原則,而且就法效來判斷,其手段是比較輕微的,代表這個行為對社會的侵害可能就不是很大,所以就有理由不妨讓人民阻卻違法事由的範圍再增大一些。

這就是個人認為為甚麼行政罰法有名譽,而民法跟刑法卻沒有一併修法增加名譽的原因。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06 13:18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另外補充4樓大大的見解,關於民法與行政法兩者間的適用,個人認為大致如大大所言,不過回到最根本的核心,兩者間的適用也並不一定僅行政法可以去引用民法的法理,而無民法引用行政法法理的可能。

至於您提到民法是母法,個人以為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既然要引用法理,就要就該法本來所要發揮功能的對象的性質來思考,那麼抽其原理,也就沒有誰是誰母法的觀念,一切往上抽象為法理,再往下依事務的本質做具體的適用或類推適用。

所以行政罰法一定不能被民法準用或類推適用,那就不見得十分精確。

舉個簡單的例子,民法71、72,就必然的要去適用或類推適用憲法行政法等相關公法,所以民法與公法還是有連結的臍帶,而這個臍帶就正正昭示著人民的權利並非絕對的權利而是相對的權利,基於締結社會契約成立的國家所延伸出來的意志,所以不僅刑法要合憲行政法要合憲,民法也要合憲,基於都是在憲法的涵蓋下所形成的法律,也就必然會有相連繫的地方!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8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06 13:39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其實這一題沒想像中的簡單
有爭點就是進步的癥點
社會科學就是如此
以前學生時候
我們也吵的很兇
會吵的都考上了,信不信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06 22:45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453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