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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v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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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民法一问
Q:甲于民国78年5月将所有的一笔土地出卖于乙,乙已付讫价金,且经半闭所有权移转登记,但土地尚未交付,
试问:83年5月,乙以甲无权占有土地为由,请求甲交还土地,有无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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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2-20 14:20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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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年5月,乙以甲无权占有土地为由,请求甲交还土地,的意思是指乙以民法767向甲请求,可是767的要件中必须甲是无权占有,于是争点就在甲是否属于无权占有。

由于甲为原来的所有权人,与乙订立买卖契约后虽负有交付其物给乙的义务,但那是基于买卖契约的原因,也就是说,乙要向甲请求交付,应该是本于买卖契约的请求权,而甲在还没有交付给乙之前,基于原来所有权人的地位,是否能够被认为属于无权占有,是有疑问的。

在此大约有两种可能
1.基于买卖契约的交付义务是否已到清偿期限,如果没有,那么甲当是有权占有,乙不得以767也不能以买卖契约上的请求权请求交付其地。反之如果到了期限,甲会被认为是无权占有,乙可以本于767也可以本于契约的请求权请求交付其地。

2.即使已过了约定的交付期限,乙仅能以契约上的请求权向甲请求,而不得以767向甲请求,因为乙之所以有该地的所有权是甲移转给乙的,而使甲移转给乙的原因是甲乙之间的买卖契约,那么依该买卖的权利义务来解决争执,才符合逻辑,另外甲乙契约对等才有实质的均衡。

以上两种可能的争议会在对待给付以及时效两方面产生不同的效果。

不过目前通说跟实务采哪说我也忘了 表情 ,建议您参考黄茂荣教授的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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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20 17:15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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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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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乙的请求权基础应该是民法第767条前段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而行使这个权利须符合两个要件:
1乙为系争所有权人
2甲无权占有系争土地
本题甲已将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给乙,乙为土地所有权人应无疑问。
问题是,不动产的出卖人,在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登记于买受人后,仍占有不动产时,并非无权占有。
因为出卖人虽已丧失所有权,但是否有占有权源并不以所有权为限,出卖人依第348条第一项规定,
仅负有交付买卖标的物之义务,于未交付前,利益仍然归属于出卖人享有(373条),所以不可以说出卖人甲没有占有系争土地的正当权源。
结论:不符合前述第2个要件,所以,乙之请求无理由。
表情 表情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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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2-20 18:42 |
vincent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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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疑问
目前民法第75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所以是不是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并非交付?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22 00:07 |
12191219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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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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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出卖人虽已丧失所有权,但是否有占有权源并不以所有权为限,出卖人依第348条第一项规定,
仅负有交付买卖标的物之义务,于未交付前,利益仍然归属于出卖人享有(373条),所以不可以说出卖人甲没有占有系争土地的正当权源。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2-22 04:50 |
rayv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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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我懂了..谢谢大家!!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2-23 1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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