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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关于消灭时效中断
有人今天问我一个民总的问题


关于消灭时效中断
依据129条有8种情形
而中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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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9-02-27 2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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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这么回答的,不知道对不对!

消灭时效中断,的目的在排除时效进行中所生对权利人之不利益,故立法者,使已经溜之时效期间于效,让其得以重新起算。

承认,自义务人知观念通知达到权利人时发生中断效力,此项效力为绝对效力,与因请求而中断都不同,一经承认后,已过之时间于消灭,重行起算。

举例来说以民法§184的侵权行为,今天96-2-1甲撞到乙,依§197侵权行为的时效是知悉行为人(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起)开始起算,如果乙在一年后(97-02-01)知道是甲撞到的,所以乙的赔偿请求权从此时开始起算,需在99-02-01内为之。如果甲在97-04-01承认,时效中断,所以甲的赔偿请求权在97-04-01开始;99-04-01内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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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9-02-27 2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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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137第3项系额外的延长消灭时效,所以排除了其他所有中断事由的适用,其理由是因为,时效制度的本来目的是为了避免课当事人保全证据过久的义务,盖实体法上的权利是要经由诉讼来实现,诉讼时又要靠证据来作为判断的主要依据,如果今天让权利人得以永久的有请求权,那么就可能造成其他人要保留很多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负债务的真实情形,首先就使得社会要耗损很大的资源,其次也为了避免法院要去判断过久之前的事实,毕竟科技时有穷尽,要去判断20、30年前的权利义务真实情况为何,实在难以尽如人意,这样的判断会被认为不如不应来判断,所以有消灭时效制度的产生。而137之所以要额外增加到5年时效的原因就是,因为该权利义务的状态已经经过了诉讼程序而得确定了,已经判决确定了,所以就不会使得社会要保持过大的证据,因为所有应该或能够提出的证据已经在诉讼程序提出过了,而下了该判决,并也确定了也就不需要法院再为判断,就该案再争讼的机会已经非常小了,所以自然也就不必限制权利人还要在那么短的时间内来实行权利(强制执行),所以也就再延长到5年的时效给当事人。

2.您举的例子正确,不过再次重申137并非仅排除承认,而是只有确定判决或其他与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之执行名义所确定的请求权,重行起算时若原先时效不满5年者,一律时效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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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28 0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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